8月15日《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即将施行,就此,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记者专门采访了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
问:为什么要制定《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
答:之所以制定《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鼓励、支持、引导国内各投资主体积极投资民用航空业,放宽民用航空业国内投资准入政策,加快民航业发展。
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这个“意见”正式颁布实施,并要求各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民航总局贯彻落实上述精神,加快了《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出台。
三是统筹对内对外开放、统筹利用外资与利用内资。2002年,民航总局、原外经贸部、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允许外资投入我国民航业。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也应当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放宽国内投资民航业的政策,还符合WTO规则,有利于同时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
四是规范民航业内相互投资行为。近几年来,民航业内企业、机场之间相互投资的积极性很高,为推进公平有序竞争,必须尽快规范。
民航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实现民航更快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加大投入,更需要社会各方投入。因此,放宽民航业国内投资准入政策,做好民航业国内开放工作,进一步调动中央、地方政府、社会各方多方面投资民航业的积极性,是加快民航发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机场的需要,是建设民航强国的需要。
问:《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坚持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规定》坚持的原则是:
1.放宽民用航空业国内投资准入政策,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各种经济组织和公民投资民航业。
2.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3.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4.推进公平有序竞争,防止垄断、区域封锁和恶性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公平有序竞争,防止垄断、区域封锁和恶性竞争,是政府经济管理的重要任务,也是民航总局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民用航空业内相互投资行为,能够促进行业发展,但也容易导致垄断或恶性竞争。因此,政府应及时制定法规规章,保证民航业健康稳定发展。
5.对各种投资主体一视同仁。
对公有制企业、私有制企业、公民个人向民航业投资,对民航业内国有、集体、私营等各种企业,在权利方面一视同仁。
问:《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1.放宽投资主体,放宽投资范围。允许各种所有制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包括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允许各种投资主体投资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领域,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民用机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项目。
2.保证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指定重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指定企业和机场的名单由民航总局确定并对外公布,并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当前,确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等九个主要城市的机场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
3.保证公平竞争、防止垄断。机场是自然垄断部门。机场控股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控股机场都可能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民用航空油料供销企业、信息服务企业与航空公司、机场相互关联,他们对航空公司、机场的控股参股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因此,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民航业的同时,对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的投资行为做出不能投资或不可控股的限制:(1)限制民用机场、航空油料供销企业、民航信息服务企业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2)限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投资民用运输机场。
空域资源是国家重要资源,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是关系国家安全的部门,所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由中央政府投资为主,而且空管部门不得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领域。
4.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行业政府监管。民航行业所有企业、机场的行为都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有直接关系,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民利益,《规定》作了若干规定:(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停业或者歇业、解散或者关闭,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须报民航总局批准。(2)非国有投资主体作为主要投资方投资民用运输机场,应当与机场所在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就经营期限和经营期满后如何处置等进行约定,并报民航总局。(3)在放开国内各投资主体进入民航业的同时,不允许有犯罪记录等情况的人员担任民航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职务。(4)加强对垄断行为、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监管。监管方式包括对民航企事业单位以多种方式进行的联合和合作进行审批,对不公平竞争行为实施调查,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问:《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中有的地方允许航空公司投资的,为什么不允许机场投资?
答:航空公司是竞争主体,我国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比较充分,而机场是自然垄断部门,机场控制其他业务,容易导致机场利用自然垄断的特点扩大其垄断的广度和深度。
问:《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涉及的许可项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答:《规定》没有新增任何许可审批项目。《规定》涉及到的行政许可项目都是民航总局现有的,都有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令设定。
除涉及民航总局的行政许可外,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还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比如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审批有明确规定。因此,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取得其他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的制定过程。
答:民航总局从2002年三季度开始起草《规定》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至今已形成近二十稿。期间五次征求了行业内意见。2003年9月16日民航总局法规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评审。2004年2月书面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部的意见。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布,根据该意见对《规定》再次进行了研究和修改。4月1日民航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又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并做了进一步的修改。
《规定》来之不易,它是民航业内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民航业外很多部门、专家、学者支持、帮助的结果。(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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