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主体可投资国内民航 空管不向民间资本开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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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 08:58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 闫峥) 昨天,记者从中国民航总局获悉,《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将于8月15日起施行。按照规定,今后各种所有制主体都可以投资民用航空业,鼓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航油企业。 这份规定对民航业所涉及的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空管系统、民航相关项目(包括航油销售储运加注、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客货
三大航企须国有控股 《规定》指出,国航、东航、南航三大航空集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和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9个重要城市的机场需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外,其他6家地方航空公司和其余国内90家机场均可以成为此次民航投资制度改革的受益者。 而在投资主体方面,《规定》称,民航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两个方面,而非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民营资本,这样便使民航业的投资大门全面敞开。此前持有四川航空集团49%股份的中外运集团则早早成为投资民航业的先行者。 明确限制企业关联投资 《规定》明确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关联企业,不允许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之外的航空公司。 而为防止一家航空公司在机场取得垄断性地位,妨碍机场的中立性运营,航空公司在年旅客吞吐量60万人次以上的大中型机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三亚、张家界、西双版纳、晋江、烟台、九寨沟、丽江16个计划单列市所在地机场和部分重点旅游城市所在地机场,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规定》还表示为避免航空公司操纵和控制机场,损害其他航空公司的权利,规定航空公司与机场的高层不得相互兼职。 空管不向民间资本开放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表示,《规定》放宽了投资主体和投资范围,允许各种投资主体投资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外的所有民航领域,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计算机定座系统等服务保障项目。 袁耀辉强调,民航业属资金密集型行业,不仅需要国家加大投入,更需要社会各方投入。我国从2002年允许外资投资民航业,此次放宽国内投资民航业的政策,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民航业发展。不过,空域资源是国家重点资源,空中交管部门关系国家安全,将以中央政府投资为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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