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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向非公资本敞开大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 08:02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8月1日讯 记者 白天亮 报道:《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将于8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放宽了民航业的投资准入及投资范围,意味着民航业全面对内开放。包括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种所有制主体,今后可以投资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领域,包括公共航空企业、民用机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企业。

  据了解,仍有部分航空公司和机场要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状态。目前被确定为必
须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等9个城市的机场也被确定为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机场。

  为防止垄断和区域封锁,该规定对业内航空公司、民用运输机场及民航其他企业相互投资参股做出了诸多限制。根据该规定:民用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得投资运输航空公司。但是,为了促进货运发展,民用机场可以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一家运输航空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确定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机场或航站楼,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为促进机场的建设发展,该规定对年吞吐量6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在航油方面,在鼓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航油企业的同时,规定大中型机场投资本机场范围内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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