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国家对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在征收营业税上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后再转让按下列规定执行税收政策:(一)个人购买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在2年内转手交易的,一律按实际销售金额全额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按下列规定征免营业税:1.个人销售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凭有关资料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凭税务机关的免税批件免征营业税。未经批准免税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征税规定缴纳营业税。
2.个人销售非普通住房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
二、个人在申请销售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时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规定,个人在申请销售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时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2)销售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4)房屋销售合同及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税务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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