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向国内投资者开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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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07:10 新闻晨报 | |||||||||
记者 刘畅 晨报讯 日前,国家民航总局发布了《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首次明确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投资国内民用航空业诸多领域,在权利方面与国有投资主体一视同仁。
根据《规定》,民航业所涉及的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空管系统、民航相关项目(包括航油销售储运加注、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食生产销售、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其他相关项目)等诸多领域都成为“开放”的对象。 而在投资主体方面,《规定》称,民航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其中“非国有投资主体”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的组织和个人。 在“开放”的同时,《规定》还特别指出,国航、东航、南航3大航空集团,以及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和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9个重要城市的机场需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地位。此外的地方航空公司和其余国内90个机场均可以成为“非公企业”大举进入的领地。 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袁耀辉在解释出台《规定》的意义时表示: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实施,要求若干垄断行业向非公经济开放,民航总局出台《规定》就是落实民航领域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 其次,这也是统筹对内、对外开放,统筹利用内资金、外资的需要。他表示,2002年民航总局发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资得以进入民航业,这几年民营企业对民用航空领域投资热情很高,允许外商进入的领域也应该对非公资本开放。 事实上,国内的奥凯、春秋、鹰联三家企业已经成为国内首批试水民用航空业的民营公司。而《规定》的出台则使得他们在更多民航领域投资有章可循,春秋航空在运营国内航线之后,就曾表示,希望能在机场、地面服务等方面拓展。 此外,《规定》还对打破航油垄断、限制航空企业垄断机场、航空公司与机场高层不得相互兼职等方面作出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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