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投资规范 三大航空须国有或国有控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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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1日 11:11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民航总局日前下发《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鼓励国内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民航业。规定同时要求,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等九个城市的机场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地位。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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