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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企业为安全生产埋单 风险抵押金底限10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8:5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28日讯 (记者 蔡岩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日前拟定了《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据了解,本办法共13条,只适用于从事煤炭开采的煤炭生产企业。

  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按照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含)以下100万元;
3万吨至9万吨(含)200万元;9万吨至15万吨(含)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此外,每个企业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对于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办法规定:1.为处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发生的指挥、抢险、救灾的工作费用支出;2.企业处理事故善后事宜费用不够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临时动用。

  对该办法的修改意见,需8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国家安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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