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羊著作权归属案二审 上诉人提出新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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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2:21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田享华 发自上海 全国餐饮企业中十强之一的小美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小美羊”)与小美羊原董事长赵东莲因为各自主张对“小美羊”拥有著作权,最后对簿公堂,此前一审判决原告赵东莲败诉。因赵东莲提起上诉,该案昨天进入二审庭审阶段。
记者昨天在上海一中院看到,赵东莲的代理律师王桂平提交了一份关键性的新证据,即第三人金彩翼电脑图文设计公司(下称“金彩翼”)提供的设计费收条,以证明原告与金彩翼的《设计合作协议》已于2002年6月履行,从而推定金彩翼与小美羊于2002年11月签订的《设计合作协议》无效。但小美羊的代理人徐拥军律师则认为该收条乃是后补的,不具证明效力。 法官也对这份新证据表示疑问。因为小美羊在一审中就提供的设计费付款凭证是发票,而赵东莲这次提供的仅仅是收条。该证据的关键性在于可判断金彩翼究竟把著作权转让给谁。 2002年初,赵东莲和小美羊现任的董事长惠小宁等四人决定投资一家火锅餐饮公司,并委托金彩翼设计小美羊商标。但在创业初公司尚未设立时,委托设计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全由赵东莲以个人的名义操作,但费用都由四人分担。 赵东莲退出小美羊后表示,商标设计是以个人名义与金彩翼签约,因而她是“小美羊”著作权的受让人,且在商标申请注册时也是个人名义,故要求以37.5万元的价格将小美羊图形、文字的商标权转让给惠小宁,尽管此时商标局未对该商标的申请予以核准。 惠小宁为防小美羊权利流失,便先行签订合约,但同时也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徐拥军告诉记者,现在商标局正在审理,他表示赵东莲不可能获得核准,也就意味着,双方所签订的合约其实无法履行。 在该案一审的时候,由于不能就“小美羊”著作权的转让或者补偿费用达成协议,双方调解不成。二审庭审结束时,王桂平也表示可以调解,而徐拥军则表示拒绝,但法官仍然希望小美羊能够接受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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