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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恢复民航燃油附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16:1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据新华社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近日决定,自8月1日起恢复对国内航线(不含内地至香港、澳门航线)旅客运输收取燃油附加。

  燃油附加以航段为单位定额计收,具体核准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执行期限暂定为200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
补收。

  发展改革委和民航总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和市场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航空公司违反现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刘铮)

  (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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