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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线最高赔付限额增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06:38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钟晨 黄海 发自广州

  记者日前了解到,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即将于7月31日对中国生效的《蒙特利尔公约》(下称“公约”)中对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赔偿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修改内容涉及赔偿金额、电子客票的保护、旅客的举证责任等问题。

  对赔偿金额的问题,公约中指出,旅客伤亡时,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增加到10万特别提款权(约13.5万美元),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另外,对于航班延误造成损失的,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4150特别提款权(约5000美元)。行李赔偿时,不再按照重量计算损失,每名旅客以1000特别提款权(约1350美元)为限。

  民航总局法规司司长袁耀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国各大航空公司国际航线执行赔付标准是按照原《华沙公约》执行,《华沙公约》中规定的旅客伤亡赔偿限额为7.5万美元,现有标准比调整后的统一规则公约中的赔付标准要低。

  “在国际航线上提高最高赔付限额,可能导致各家航空公司的成本提高,给国航等国际航线较多的航空公司造成影响更大一些。”广发证券研究员朱红磊指出。

  国航宣传部部长王永生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民航总局的正式通知,“如果新的赔付标准执行,会采取相应策略应对,首当其冲的当然是安全措施。另外,国航涉及误机等赔偿标准的新的《国航旅客服务计划》正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即将出台。”

  而深航相关人士表示,由于对事故、误机等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非常复杂,希望民航总局针对这一新标准能制定执行细则,方便航空公司按照细则进行规范操作。

  据相关人士介绍,最近民航总局也在准备推出《关于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前正在向各方征求意见,其中可能将涉及对航班延误的具体赔偿政策。民航总局在制定航班延误赔偿标准的大方向上可能会与国际标准接轨。

  另外民航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航班的赔付标准并不按此标准执行。至于民航法规会参照公约进行调整和修改,权限是在国务院,不在民航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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