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小润 通讯员 杜蕙
本报北京7月26日电 (记者 王小润 通讯员 杜蕙) 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今天发出通知,允许国内航线恢复收取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期限暂定为200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通知说,今年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上涨,拉动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造成航空公司运输成本
明显增加。根据近期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变动情况,国内航线(不含内地与香港、澳门航线)将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收取标准以航段为单位定额计收,标准定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并与票价一并收取,项目代号“YQ”及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燃油附加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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