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将致80%民营油企出局 江浙人千万买壳暗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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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09:39 新京报 | ||||||||
一位工作人员正给车辆加油。最近,商务部一纸关于成品油批发企业门槛的征求意见稿激起民营油企巨大反响。本报记者康亚风摄 “30座加油站”及“2年以上从业资质”的要求被认为会导致80%以上民企出局,在此背景下,江浙一带精明商人对“壳”出价已高达800万-1000万元 □本报记者 高泽阳 北京报道 王军(化名)最近很忙,但只要一提“买壳”,他却乐于停下手头的事侃侃而谈。作为
当地报载,江浙一带近来涌现民营油企“买壳”的暗流。据称,一家具有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批发营业执照的公司,如果资产质量尚可,其售价可达800万- 1000万元。 有业内人士透露,在浙江,许多中等规模的成品油批发民企,每年的净利润高达2000万元左右,在高油价的趋势下,盈利更为可观。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约有2500家企业具有批发成品油的资格。 “在成品油批发行业门槛抬高的趋势下,民企的惟一生存机会或许就是买壳。”王军说。 门槛趋高 30座加油站要求点中民企死穴 王军所说的行业门槛抬高的趋势,指的是商务部6月2日发布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简称《规范》)。 《规范》中规定了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具备8个条件,其中第4个条件———“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三十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被认为在事实上堵死了民企进入成品油批发领域的大门。在这种情况下,想在成品油批发行业分羹的企业,不得不寄希望于收购持有牌照(成品油批发许可证)的企业。 “商务部显然想把门槛提高,民营企业现在有些不知所措”。广州市一家民营油企的负责人沙哑的嗓子中透着焦虑。 广州市石油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国内进口燃料油70%-80%交易量在珠江三角洲。但即便以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广州市为例,在全市的646座加油站当中,属于两大集团(包括独资、合资)的便占了73%;而全市40多家成品油批发企业中,有20多家属于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没有一家民营油企具备30座以上的加油站。换言之,如果征求此意见稿获得通过,广州所有的民营成品油企业将全军覆没。 而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甚至声明,80%以上的民营石油批发企业达不到上述标准。 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新闻发言人王德岗近日向媒体介绍,最近商会收集整理了会员的说法并向商务部递交了若干意见,其中之一就是,自1999年国家下发38号文件之后,民营企业油源开始受到限制,成品油供应渠道不畅,民营加油站也基本上没有得到新的批复。因此,现在要求批发企业拥有30座加油站,是不太现实的。 两难境地 资金等可以凑,加油站数目可以凑,可从业“工龄”如何凑? 简而言之,有观点认为《规范》里面存在一个怪圈:民营油企很难达到拥有30家加油站的规模,解决的途径只有两条:收购或联合。但众所周知,国内的加油站绝大多数控制在中石油和中石化手中,目前中石油的加油站已突破16000家,中石化的加油站也有25000多家。 “加油站是地理位置方面的天然垄断资本,两大石油巨头根本不可能出售手里的加油站”,一位业内人士说。显然石油民企很难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获得这一要件,加油站市场是一个有价无市的无效市场。 那么只有另一条路,民营油企之间通过联合来“凑数”,几家企业共同成立一家新的联合公司,把加油站凑满30个。据悉,各地区民营企业目前正纷纷谋划联合,成立地方石油商会或者石油联合体,一旦《规范》(征求意见稿)原封不动地获得通过,民营企业希望借此得以过关。据悉,湖南当地民营加油站就在按照商务部标准中30座的要求,筹划联合成立批发企业。而目前已浮出水面的有民间石油商会、长城石油联合公司、新疆石油商会等。 但此举忽略了另一个重要的规定,新成立的公司如何应对“必须要从事零售业务2年以上”的要求?资金等可以凑,加油站数目可以凑,可从业“工龄”如何凑? 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整理出的民营油企意见中就有这样一条———如果按照新的政策,各民营企业不得不走联合之路。但是要重组新的公司,又无法达到新政策所规定的另一标准,即“必须要从事零售业务2年以上”。 该负责人认为一纸《规范》将使民营油企处境两难。他说:“设置门槛是必要的,但要有合适的标准,如果门槛将大多数民营油企都拒之门外,显然背后是石油垄断集团作祟。” 他表示,BP、壳牌、美孚等石油巨头在广州投资的石油企业也都符合《规范》目前设定的条件。如果规范不作调整,我国的民营油企就会有一大批被清理出局,同时还将丧失成品油批发市场开放后的进入机会。 谁在作秀? 《规范》一出,各方利益体都称自己是“受害者” 就在矛头直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这三大石油巨头的时候,广州却传出了他们也是“受害者”的论调。 据广州媒体报道,6月初,广州市石油行业协会刚刚把《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发给会员企业,中油广州销售公司就率先发难,这家中石油在广州控股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由于长期做批发业务,加油站拥有量还不到10家。 而据广州市石油行业协会秘书长谢昭伟介绍,中石化、中石油下面的二级批发企业很多都达不到这个标准。 但广州市一位资深行业专家李冰(化名)却直言:“这不过是一个秀。”他认为,只要中石油、中石化将这些二级企业统一纳入整体的大旗下就可以轻易过关。“谁能说中石油、中石化的企业不够数呢,这完全就是个数字噱头。”李冰说。 有报道称,一直以海上石油开采、贸易为主业,从来没有在国内从事加油站业务的中海油,从去年起正谋求“登陆”。但即使资金雄厚如中海油者,可以斥资收购30家加油站,却难以突破《规范》中“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的规定。 李冰认为,即便《规范》不作调整,跨国公司中海油完全可以以参股、控股的形式,加入国外一家在我国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两年以上的企业,然后再将国内其他一些加油站收编到这家企业旗下,逐渐扩并,轻易绕开所有门槛。 李冰透露,在广州,中石油、中石化的势力极为强大,纯粹的民营油企很难生存,一些所谓的民营加油站其实都是公安、消防等一些加油站的管理部门作为“第二产业”办的,即使遇到政策约束,这些特殊的“民营油企”还是可以同中石油或中石化,通过假接收、假联营的方式绕过政策门槛。 “真正受到伤害的就是民企,到时候只有主动投怀送抱的份儿。”李冰说。 观点交锋 好比“‘玻璃门’现象,看似开放的,实际上进不去” 关于成品油批发的争论愈演愈烈。 有观点认为,国家尝试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保障生产、生活的安全。大量的低水平、小投资的民营油企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要像阻止小煤窑一样将小民营油企排除在外。”北京一位业内人士说。 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收集的民营油企的意见中,对此表示不解:新政策所提及的批发企业资质,似乎与零售企业的资质相混淆。加油站为零售终端,批发企业为什么一定要具备一定数量的零售终端呢? 广东油气商会秘书长吴清标对此也表示认同,“整条产业链分工不同,企业根据自己所长选择投资方向,才可能各得其所。就像对批发大米的人,非要求他开30家大米零售店一样,简直是强人所难。”他说。 广东某石油行业组织一位负责人说:“(凭我)对民营油企的多年了解,加油站的数量砍掉一半比较合理。” “即使对实力雄厚的大型民营企业而言,这种规定也不合理”,他举例假设,一个民营企业家拥有雄厚的资本,完全可以购置最先进的设备,雇佣资深的工程师和优秀的操作员工,如果这样还要因没有“从业两年”而搁浅,就讲不通了。 “规模大小并不是问题的关键,一个企业只要合法经营,我们就应该保障它的正常发展。”这位负责人表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时的约定,中国将于2006年12月1日向外资开放成品油批发市场。商务部此举显然是要赶在成品油批发市场对外资开放前,对加油站进行洗牌。时不我待,国内民营企业的进入冲动固然值得鼓励,但从整个行业的发展来看,现在确实没有时间等待民企依靠漫长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自然的优胜劣汰来了。 “这种仓促的整合只会导致民营油企低水准的‘强拉硬配’。”广东省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专家认为,民营企业具有很强的排外意识,大家各端着一个聚宝盆,貌合神离地打着各自的算盘,反而容易为日后的分裂埋下伏笔。 “市场经济就应该由市场来做出选择,用人为因素去规范市场恰恰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精神内涵。”吴清标也表示出类似的看法。 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在参加《法制日报》的一次专家研讨会时指出,以往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23号令)出台后,制定《规范》是必要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是进步的表现。但是前后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一致的,不能用具体的技术规范来否定(或变相否定)对民间资本放开的原则。 “现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往回退的色彩很浓。这种现象被称为‘玻璃门’现象,看似开放的,实际上进不去。”保育钧说。 6月24日,记者以私营企业主的身份,致电《规范》的起草单位、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咨询。一位女性工作人员称,商务部收集相关意见的截止日期是7月10日,随后将进一步整理材料后递交给国家标准委员会,国标委将针对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二次论证,最后直接发布调整后的正式版本。 至于民营油企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位工作人员说国标委或许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听证会,而且可能会邀请成品油流通较发达地区的行业协会专家参与。 “即使出现洗牌,也会给相关企业一个整改期,大家都能从容进退。”这位女士最后细心地安慰道。 门槛 成品油批发企业设立条件 1.具有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总设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本标准第5章要求。 3.符合国家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4.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三十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 5.申请主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主体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法人应具有批发资格。 6.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应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7.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8.配备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专业管理人员。 据商务部《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反应 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的四条意见 意见之一是,自1999年国家下发38号文件之后,民营企业油源开始受到限制,成品油供应渠道不畅,民营加油站也基本上没有得到新的批复。因此,现在要求批发企业拥有30座加油站,是不太现实的。 意见之二是,如果按照新的政策,各民营企业不得不走联合之路。但是要重组新的公司,又无法达到新政策所规定的另一标准,即“必须要从事零售业务2年以上”。 意见之三是,新政策所提及的批发企业资质,似乎与零售企业的资质相混淆。加油站为零售终端,批发企业为什么一定要具备一定数量的零售终端呢? 除此以外,建议国家考虑将这部分商业储备用作国家战略储备,这样既可以盘活部分闲置的商业储备,又可以为国家分担储备压力。 据《21世纪经济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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