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人命七万元 我国空难赔偿限额受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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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14:13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包头空难已经过去4个多月了,然而遇难乘客的赔偿问题仍然悬而未决,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7万元赔偿限额”的规定让遇难家属实在难以接受,一家属也因此将民航总局告上法庭起诉其不作为行为。 记者昨日从可靠渠道获悉,民航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正在酝酿起草新的赔偿规定———《国内航空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在该规定中,旅客的赔偿限额将增加到人民币20万元
文/本报记者王飞 案 例 空难家属诉民航不作为 “11·21”包头空难中遇难的上海人、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苏阳的妻子,在3月4日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中国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要求依法制订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之限额”规定。据悉,在包头空难遇难的3名上海人中,目前仅1人接受了赔偿方案。 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东方航空公司所属CRJ200型客机刚起飞不到1分钟,就坠入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陈苏阳是3名遇难上海人之一,其于1975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物理系,遇难时是全国高校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遇难前一周,陈苏阳刚度过了自己的55岁生日。 今年1月12日,陈苏阳的家属最近一次与航空公司协商,不欢而散。“陈苏阳没有买航空意外保险,也就意味着只能赔偿21.1万元。这数目仅仅是他生前几个月的工资而已。” 据悉,3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接收了诉状和相关材料,但表示需要研究后再给予答复。对此,陈苏阳的妻子和其代理律师都表示,他们明白,起诉民航总局立法不作为,是一个可能不被受理的案子,但起诉的目的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希望通过努力,引起人们对问题的思考,以推动中国航空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从而最终达到保护空难家属以及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现状:空难赔偿7万元是上限 去年11月21日8时20分,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东方航空公司所属CRJ200型客机刚起飞不到1分钟,就坠入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撞在了公园大门售票厅上,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地面1名公园工作人员和1名早晨锻炼者,共计55人遇难。 事后,航空公司公布了对罹难旅客的赔偿办法: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本次空难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再增加7万元人民币;同时根据1996年民航总局颁布的第49号令,旅客托运行李每位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旅客自理及随身行李每位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本次空难的行李赔偿金额将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上浮100%,即分别增加到2000元人民币和4000元人民币;再加上抚慰金3万元人民币,罹难者丧葬费1万元人民币,家属交通食宿补助费2.5万元人民币。每位遇难乘客的赔偿总计为21.1万元人民币。 这一方案公布之后,随即有遇难家属对此提出异议,遇难乘客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苏阳的家属还就此在上月初将民航总局告上了法庭,认为民航总局在九年时间里还未出台相关规定是属于不作为行为。 民航总局:旅客赔偿有望提高至20万元 这起官司争议的焦点是1996年全国人大颁布的“民航法”,其中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然而,民航总局在九年之后的今天仍未制定相关规定,1993年的赔偿限额至今有效。 但记者昨天从可靠渠道获悉,民航总局会同有关方面已经起草并提交了新的赔偿规定草案,正在征询各方的意见,等待最后修订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这一新起草的《国内航空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旅客的赔偿限额将增加到人民币20万元。 业内普遍认为,20万元的赔偿金额也普遍过低,依据是国际上通行的赔偿规定,根据《华沙公约》中的有关规定,空难遇难者的赔偿标准是7.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2万元)。 比如,同样是国内的航空公司,2002年4月15日国航一架飞机在韩国釜山坠毁,其中一名遇难者家属获得了94万元的赔偿。而此前韩国一架货机在上海莘庄坠毁导致5名中国公民遇难的赔偿是:最低88万元,最高111万元。 法律专家 航空理赔不缺法律支持 据有关媒体报道称,21万元的赔偿只是陈苏阳几个月的工资而已,这一赔偿金额还是航空公司“额外施恩”在原来赔偿限额基础上增加100%所得到的数据,那么,空难理赔还有没有其他可循的法律条文呢?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树义教授认为,空难理赔其实并不缺乏法律上的支持,比如从大的方面讲,可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为依据,考虑从1993年以来的GDP的增长,考虑遇难者离去对家庭带来的可以计量的损失,给予体现公平原则的处理。 而从小的方面讲,还可依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引入的“余生收入计算法”,这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所要求的,也是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标准。 据此,法律人士认为,当规定与法律相冲突的时候,应该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所以,航空公司关于包头空难的赔偿显然偏低。 相关链接 空难如何赔偿 一般而言,空难赔偿包含两个方面:一种是商业保险,即随机票同时购买的航空意外险。目前国内的普遍标准是40万元。 另一种就是责任赔偿,即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据相关国内法和国际法所必须承担的赔偿。这种赔偿根据空难发生地、国际国内航线、事故原因等具体条件不同而导致理赔金额的不同,理赔过程十分复杂,也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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