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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规触发银行房贷之痛(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09:08 经济参考报
  年初,最高法院正式实施的一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新规定(简称《规定》),深深触发了银行房贷之痛。今后住房贷款人停止还款银行该怎么处置?如何回避贷款人欠款的风险?一系列关乎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问题显露出来。

  新规定乱了银行房贷阵脚

  其实,早在2004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就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第六条指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银行业间有关它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止,但真正引起足够重视是随着《规定》在2005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各大银行开始感到头疼了。

  《规定》对银行业带来的冲击不可小视。近几年,各商业银行的个人房贷增长迅速,截至2004年底,仅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就突破4000亿元。而上海市2004年中资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增加728亿元,同比多增106亿元,新增个人住房贷款占中长期贷款增量的比例达48%。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使银行追讨欠款的权力——对房贷抵押物的处置权被悬置。银行没办法拍卖那些只拥有一套住房的欠款人的房子,由此给银行提出一系列严峻的问题:以后贷款人停止还款银行该怎么处置?如何回避贷款人欠款的风险?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最高法院《规定》的出台虽然旨在保护中低收入者,实则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因为越来越多的低收入群体今后很可能将被银行拒之门外。

  北京某商业银行房贷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规定》发布那天开始,他们就一直很关注。《规定》确实让贷款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虽然不会有意拖欠贷款,但是万一发生特殊情况总还不至于无家可归。但是,作为银行来说,发放贷款本身就是一个商业行为,最终目的是要产生利益。目前的房贷大多数是以房屋作为抵押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属于普通法律,在和最高法院《规定》发生抵触时,必须遵从后者的规定。照此办理,商业银行的贷款基本条件将被完全改变,我们一下子真的不知道该怎么了!

  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有关人士表示,通常对于个人住房贷款中发生的问题,要么银行和客户达成协议,要么银行强制执行,通过抵押和出售的方式来追回贷款。新《规定》实施后,如果有人贷款买房不还钱,又无法证明他有第二套居所,银行既不能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的房产,客户又赖在房子里面不走,我们还真没有办法。农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处副处长张爱军提起《规定》也显得有些无奈。

  忧虑的不只是商业银行。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前不久在出席一场研讨会时,专门谈到了自己对最高法院出台《规定》的看法。她表示,1995年以来,我国有17000亿元的住房按揭抵押贷款,且不良情况通常会在贷款发放5至8年后才逐步显现出来。《规定》从法律角度未能严格保护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权利,这将有可能使债务人在还款积极性上打折,甚至可能出现银行主动出面替他寻找可居住的房子,借款人还挑三拣四的现象。

  2月1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夏立平表示,《规定》出台后在各家金融机构中产生强烈反响。“目前个人房贷业务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用房屋做抵押。如果银行对生活必需房屋无法行使抵押权,房贷业务谁还敢做?”

  各大银行紧急出招应对

  新《规定》的出台,尽管银行业心里是一万个不愿意,但是最高法院已经做出了解释,不认真面对是不行的。因此,如何施加压力让最高法院对《规定》再作斟酌以及如何在执行过程中避免新问题的发生成为各家银行的当务之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迫于风险压力,目前各大银行已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以减低房贷风险。上海、南京、杭州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消费类住房抵押贷款时提供两套住房证明。上海的一家银行有关人士表示,该行要求首付为30%,即便贷款人出现还款问题,银行也可以用这笔资金为其安排其他住所再处置抵押房产,不至于银行形成不良贷款。

  中信实业银行湖南路支行包华俊表示,既然最高法院的《规定》指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他们就对部分客户提出了“提供第二套住房证明”的要求。他告诉记者,对于一些信用级别较低的客户在办理贷款之初,银行就已经“留一手”,以后真的出了问题,处理起来也不会有什么麻烦。而招商银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做法则显得更加隐蔽。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吴义军表示,目前他们一般在办理住房贷款时通常会让借款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明确表示,借款人将保证按时还款,一旦还贷发生问题,在最终执行的时候,自己愿意把作为抵押的房产交由银行来全权处理。

  近日,深圳多家银行纷纷大幅抬高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门槛,首付比例普遍从原先的两成抬高至现在的三成,最高的提高到五成。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信贷部表示,为应对此《规定》,交行开始考虑在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审查上,重点放在首期款和收入证明上。对小户型按揭的借款人,首期款由原来两成提高到三成,对收入来源不稳定的首期款须达五成以上。另外,收入证明检查也较过去严格,借款人总体负债比例也相应严格控制,如“月平均收入必须大于月供额的两倍”等。深圳一家地产中介机构透露,根据他们为买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得到的反馈,目前某商业银行已经全面停止了二手房贷款业务。

  农行总行则在去年底就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分支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严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建行、农行、民生等几家银行负责房地产信贷业务的人士也表示,可能会考虑收紧对小户型或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发放,同时不排除提高收入不太高人群购房门槛的可能。

  有关业内人士指出,虽然看起来各银行已经通过多种“招式”降低《规定》带来的潜在风险,但这些措施不仅是被动的,也缺乏系统性,不是长久之计。

  最高法院会不会出台补充解释

  据悉,《规定》出台不久,各大银行的意见被迅速反映到中国银行业协会,该协会今年年初已经综合了各银行的意见向最高法院反映,这项工作由协会的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

  此外,北京、上海以及深圳三地的银行同业公会分别向最高法院递交了意见,呼吁最高法院对《规定》再作斟酌。

  2月19日,记者从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获悉,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已于近日完成了题为《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意见》,并送交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对《规定》再作研究,对相关条例进行修改,在体现以人为本、维护借款人权益的同时能够保障银行房贷权益。同时鉴于《规定》较简单且难以操作,呼吁最高法院早日出台实施细则。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秘书长朱德林认为,虽然《规定》出台对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积极作用,但也确实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且,《规定》与《担保法》立法宗旨和精神相悖,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北京银行同业公会一位人士也指出,最高法院新《规定》如果在制定之前和银行界充分交流,同时配套出台对恶意欠款的惩罚规定,事情也许不会造成太多不利影响。深圳市银行同业公会秘书长李南青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强调了“生存权高于债权”等思想,是法制进步的一种表现。但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受此影响最大的还是那些需要贷款购房的普通市民。

  记者最新获悉,最高法院已接受各大银行对《规定》反映的相关问题,并将出台补充解释。最高法院执行办主任俞灵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银行的担忧与目前的司法解释并不冲突,最高法院正在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以解决按揭购房过程中出现不良房贷的房屋处理办法。
最高法院新规触发银行房贷之痛(图)
  最高法院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定》,深深触发了银行房贷之痛(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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