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家音像企业胜诉 卡拉OK是否走入诉讼时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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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8日 15:25 CCTV《新闻会客厅》 | |||||||||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新闻会客厅》。今天先跟大家介绍两位客人,一位大家非常熟悉,歌手尹相杰。还有一位是中国唱片总公司的艺术总监马小明,艺名兰斋。今天为什么要先请这两位来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一消费者在唱卡拉OK《纤夫的爱》),这首熟悉的音乐电视作品《纤夫的爱》,自从歌手尹相杰、于文华几年前唱红后,一直被人们广为传唱。可是引吭高歌的人们好象从来没
2005年1月5号,一桩卡拉OK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关注中审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一审判定,《纤夫的爱》、《走四方》、《中华民谣》、《晚秋》等影音作品的版权单位等15起音像作品侵权——中唱深圳公司诉讼北京糖果、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诉讼北京乐圣等15家娱乐企业侵权案件胜诉。这一判决结果对于公众、尤其是对众多的娱乐企业,是一个有些吃惊的消息。 15桩音像版权官司在年终岁首审结并生效,看上去也似乎颇有意味。面对刚刚到来的2005年,人们在问:火爆的娱乐行业是否面临一个诉讼时代的来临?卡拉OK还能继续OK下去吗? 主持人:尹相杰,得先问问你,平常你有没有去卡拉OK厅什么的? 尹相杰:去过。 主持人:唱自己的歌吗? 尹相杰:说实话,我唱自己的歌的机会不太多,因为每当在像夜总会歌舞厅唱这种歌的时候,我觉得就像在工作,因为这是我们工作谋生的一种手段,我经常唱别人的歌。 主持人:所以反倒不会去唱自己的歌了。 尹相杰:比较少。 主持人:以前听人家唱你的《纤夫的爱》的时候是什么感觉? 尹相杰:其实心里挺美的,最起码我知道这位朋友愿意了解我,愿意熟识我。 主持人:什么时候意识到这是我的歌,但现在是人家在唱?而且是在一个娱乐消费的地方在唱你的歌? 尹相杰:是,这要说起这件事儿来说,我觉得其实很多方面反映出来这么一个问题,比如说我刚刚听到的WTO,咱们就要和世界接轨了,很多新的一些消息来临了,让我们觉得好多事情其实不是那么简单的,好多事情是有权益的,比如像刚才咱们看到的播放权,它是有权益维护的。 兰斋:作为一个营业场所,我认为好像刚才说点播的问题,像尹相杰也好,或者我也好,人家点播更多我的作品,我首先是乐滋滋的,我认为这个推广了我的东西,但是也不要忘记,你这个营业场所点播率高了,也支撑了你整个生意做得更火红了,在这里面应该理应当切除一小块来支持或者作为对维权这个事件本身作为一定的补偿。很可怜的是,大家都看到国内近些年来,为什么原创音乐处于比较低迷的状态?这里面不得不看到大量的维权的或者大量的违法著作权的一些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抑制。 尹相杰:就像我们制作MV的成本,其实比制作一首歌曲要贵很多很多。 兰斋:少至八万、十万,多至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在版权体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比如在日本和中国香港,音乐电视版权大都实行集中管理,就是由各音乐电视版权单位授权自己的行业协会,与娱乐企业的行业协会签定付费协议。对双方而言,这是一个方便而互惠的协议:音乐电视版权单位从娱乐企业收取版税,以创作出版更多的音乐电视作品,而娱乐企业以付费方式获得音乐电视的放映权,作为企业的一项主营业务。 而这样一个良性的互动机制在我国还远远没有形成。由于种种原因,至少有十多年时间,娱乐企业一直把音乐电视作品当成了免费的午餐。据悉,部分地区的音像企业协会曾与娱乐企业协会有过协商,但终因双方立场相距太远而未能达成共识。既然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就涉及到索赔,也就涉及到了娱乐企业的营业成本,而营业成本的增加会不会摊到消费者头上呢? 主持人:你们最终端客户是音乐爱好者,如果因为这样一个维权行动,让他们要承担更多的负担,你们怎么面对消费者? 兰斋:我觉得这是个好事,我相信他们也会面对这个现实,因为没有共同的努力,咱们国内的原创歌曲谈何容易?我觉得这其实跟消费者没关系,这应该是经营者的问题。 尹相杰: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主持人:按照原来的要求每一首歌要赔五万元,一个卡拉OK厅我估计怎么也不少首歌吧,要这么赔的话,那都别开了,开不下去了。 兰斋:正因为它是一个个案,是一个事件,如果它引起广大的经营者能够关注了,我想按照我们国内的法律,它变成一种可循的一种轨迹来运行的话,那它就应该会大大地大幅度的降低的,我本人不建议往狠里面要,但是在维权的过程中它有一个矫枉过正的历程,按照香港来说,它是按照营业面积,按照营业面积来交,一首歌最多平均点播真的不到几分钱。 主持人:但是人家可能有些观众也会说,尹相杰,你刚才还说呢,一开始心里觉得美滋滋的,假如说有很多的人愿意在卡拉OK的时候唱你的歌的话,不代表你很受欢迎吗?这是你的一些“FUNS”(歌迷),你应该感到高兴,不怕你去维护你的权益,结果把你的歌迷们给赶走了吗? 尹相杰:我觉得是这样的,首先我得感谢这些朋友们对我支持,当然了,除了音乐方面可能在我别的方面,他们也有一些支持,我觉得他们对我的爱护应该体现在各种方面,比如说权益上,他们也应该替我维护,其实为我维护是次要的,我是其中的艺人之一,广大的艺人的权益受到维护了,我们才能让唱片这个行业能够更好起来。 2004年上半年,中国知名的15家音像企业,以集体方式委托中国音像协会,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全国各大城市,将卡拉OK厅等涉嫌侵权的娱乐企业告主法庭。 同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一并受理了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诉讼北京乐圣、新世纪钱柜等8家娱乐企业,中唱深圳公司诉讼北京糖果等7家娱乐企业的15桩版权侵权案。 乐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地处北京崇文门大街繁华地段,歌厅包厢67间,生意一直火爆。而这家经营者并不知道,歌厅内播放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和〈心雨〉音乐电视,已被歌曲版权单位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这样,乐圣作为15个被告之一,也卷入了这场法律纠纷的漩涡之中。 主持人:跟大家介绍一下,现在坐在我们会客厅里的就是来自乐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胡铁生,最近是不是心情不太好? 胡铁生:心情是不好。 主持人:什么时候接到的他们的诉状? 胡铁生:10月中旬吧。 主持人:当时反应什么样? 胡铁生:感到挺惊讶的,没想到。 主持人:您在看完他们的律师函,你接受吗? 胡铁生:我们不接受。 主持人:为什么不接受? 胡铁生:因为MTV到底是录音录像制品还是类似电影制品,国家著作权法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如果是类似电影的制品,这个说我们侵权了,要是说录音录像制品我们没有侵权。 主持人:那你们的这些播放的MV都是从哪儿来的? 胡铁生:我们是买VOD系统时候带的,购买VOD系统带的。 主持人:就是购买卡拉OK系统点唱的设备,那里头就带了。 胡铁生:对,本身带了这些歌曲。 主持人:带了多少歌里面? 胡铁生:一万多首吧。 主持人:这里头包含哪些费用,是不是包含了著作权的费用? 胡铁生:这个作为保护著作权法,我们作为经营者,作为卡拉OK经营者,这不是我们制作的,也不是我们在街上买来的,因为我们在VOD系统公司买来的时候就带的歌曲。 主持人:言下之意是应该是VOD系统的制造商应该去交个钱? 胡铁生:对,要想说侵权的话,应该从源头说起,就是说你要是说打击盗版,也不能说我购买了,去打击我,真要认为我们侵权了,也得从源头开始打击。 主持人:你的意思是你对这次的赔付的金额的标准你也不服气? 胡铁生:我不服气。 主持人:钱交了吗?该赔付的?你们是赔了多少钱总共要? 胡铁生:三首歌是一万六。 主持人:三首总共16000元? 胡铁生: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是两万多块钱。 主持人:这些钱已经赔付了吗? 胡铁生:目前还没有。 总体而言,公众舆论对娱乐行业形成了很大的社会压力。大小卡拉OK歌厅内看上去歌舞升平,可是一系列集体性的维权索赔行动已经暗潮汹涌。2004年3月,中外50多家音像公司联名向全国20多个省市的1万2千多家娱乐业经营者发出律师函,要求他们停止擅自使用MTV音乐电视、卡拉OK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并且支付赔偿金。这些法律行动引起娱乐业强烈反弹。上海娱乐行业协会、深圳罗湖区歌舞娱乐协会、广州娱乐协会等先后联名上书全国人大机关、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要求给予娱乐行业生存空间。 主持人:像这样一件你们刚刚了结的官司,接下来你估计发展下去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发展态势,对你们这样一个行业来说? 胡铁生:现在据目前来说,从广州、上海、深圳,全国吧,方方面面的大大小小的KTV也好,这种行业面临着很大的打击,有可能刚才我说的,要在这个行业可能要消失。作为我们这个行业,现在全国几万家,要是说要这么说的话,我们要是倒闭的话,可能是从就业这块,成千上万的失业者推向了社会。 主持人:你在吓唬人。 胡铁生:我不是说吓唬人。 主持人:我们听一听这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做最终判决的法官怎么说的。 2004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唱深圳公司、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分别诉讼北京糖果、北京乐圣等15家娱乐企业的侵权理由成立。判罚被告向原告每首歌支付2000元到5000多元不等的赔付。 值得关注的是,一并判决15起音像作品侵权案,这在.北京二中院知识产权厅也是第一次。 主持人:这一位就是这次案件的主审法官之一邵明艳,也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的副厅长。接下来请您来解释几个法律概念,我们刚才提到乐盛胡总经理说买的是VOD系统,里头就带着一万多首歌曲,所以要赔偿的话,应该是他们去赔,为什么被你们驳回了? 邵明艳:是这样,首先他们是购买VOD的视频点播系统,它是属于一个硬件设备,通过这个系统来实现以卡拉OK的形式播放音乐作品,音乐电视,把它作为MTV和MV都可以,但是实际上他购买了这硬件设备里边含有上万首或者上千首这样的曲库在里边。第一,是否在制作这个视频点播系统的制作方,他为里面所内置的这些上万首的歌曲交付了相应的版权费用,这是不能够来确定的。 主持人:法律语言是非常精确的。 邵明艳:第二,KTV经营者,他购买的视频点播系统,他并不是用于个人欣赏或者说学习研究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他是用来进行经营的方式,这种使用行为就属于著作权法应当规范的,应当经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的这样一种行为了。 主持人:第二种说法,有些经营管理者认为, MTV属于音乐制品,不是音乐作品,制品没有播出权、播放权的问题。 邵明艳:是属于电影作品或者是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属于录像制品,这在法律上实际上是有所界定的,也不应该说所有的MTV,所有的音乐电视都是构成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这种电影作品和类似拍摄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要看具体的音乐电视的内容,它里边是否含有创作性的成分,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独创性的成分在里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属于音乐电视作品,而不是摄制设备机械录制的音乐制品。 所以,法院据此判定娱乐企业须经授权并付费后方能使用。那么,从判决结果看,将对经营者乃至消费者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主持人:关于赔偿金额,原告的诉讼里要求每首歌按5万块来赔偿,最终你们定的最高的是(三首歌加诉讼费)2.1万元,这个是怎么定的? 邵明艳:我们主要是根据所涉及的KTV经营者他的经营规模,他的经营持续的时间长短,他的使用的方式,是作为他的主营的作为营业的手段,还是作为兼营,因为有的是餐厅、酒家,客人主要是来进行消费的,来吃饭的,我可以免费提供卡拉OK,这种形式,经营方式不同,经营规模不同,你使用的作品的持续的时间也不一样,然后你相应的可能也考虑到你主观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酌定的这样一个数额。 主持人:刚才那位胡总说如果所有唱片公司都向全国的几万家KTV或卡拉OK营业场所来收费,可能这个行业就要倒了。 邵明艳:我想情形不像他说得那么严重,应该说KTV经营者,他在经营的最初就应该把版权费用作为他成本的一部分计算在里边,如果是先和唱片公司进行双方约定的话,费用不一定很高,通行的国际上或包括音乐著作权就相应的词曲的音乐作品的使用,收费标准也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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