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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06:3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发 行 人: 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要素

  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债券期限:15年期。

  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4.9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信用等级:AAA级。

  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发行期限:自2005年9月16日至2005年9月22日。

  重要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发行公告。发行人保证本发行公告与企业债券主管部门核准的《2005年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章程》客观内容相一致,并且在作出一切必要及合理的查询后,确认截止本发行公告刊登之日止,本发行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释义:

  在本发行公告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宁煤集团:指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的2005年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主承销商: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担保人:指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5]1753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华东街217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江

  注册资本:人民币31.70亿元

  联系人:毛宏、白峰

  联系电话:0951-6970032,6970354

  传真:0951-6970354

  邮政编码:750004

  网址:www.nxmy.com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崔德文、杨鹏、许超

  联系电话:021-62580818-175、237、823

  传真:021-62531618

  邮政编码:200120

  网址:www.gtja.com.cn

  (二)副主承销商:

  1、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铁

  联系人:廖茂野

  联系电话:010-85186214

  传真:010-85186213

  邮政编码:100738

  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人:王戈、周远

  联系电话:010-85185505

  传真:010-85184072

  邮政编码:100738

  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平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联系人:陈利军、钟志伟、杨云

  联系电话:0755-25920897,82431119,82411155

  传真:0755-82438215

  邮政编码:518029

  4、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杜永良、江禹

  联系电话:010-65178899-86002、86003

  传真:010-65185233

  邮政编码:100010

  (三)分销商:

  1、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孙守用

  联系电话:0755-82485996

  传真:0755-82485774

  邮政编码:530028

  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人:彭科润、张琴、李灏

  联系电话:010-65086395,65869232-3008

  传真:010-65065144

  邮政编码:100020

  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鲁伟铭

  联系电话:021-50367888-1108

  传真:021-50368392

  邮政编码:200120

  4、上海远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5楼

  法定代表人:李刚剑

  联系人:周劲松、谭英

  联系电话:021-58788888-342、320

  传真:021-68865582

  邮政编码:200120

  5、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阳

  联系人:李臣燕、董婉秋

  联系电话:010-84882727、0471-4967146

  传真:010-84882727

  邮政编码:100011

  三、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黄河东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彬

  联系人:冯宗祥

  联系电话:0951-5029798

  传真:0951-5042348

  邮政编码:750004

  四、托管人:

  (一)一级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元

  联系人:孙凌志

  联系电话:010-88087970

  传真:010-88086356

  邮政编码:100031

  (二)二级托管人:承销团全体成员

  五、审计机构:

  (一)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焦点

  联系人:梁建勋

  联系电话:0951-6720838

  传真:0951-6721553

  邮政编码:750001

  (二)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20层2008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联系人:李耀堂

  联系电话:010-85865008

  传真:010-85866877

  邮政编码:100025

  六、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3号友谊宾馆10241房间

  法定代表人:凌则提

  联系人:王远、徐晨涵

  联系电话:010-66428877-558

  传真:010-66426100

  邮政编码:100031

  七、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继、周峰

  联系电话:010-65232180-1234、1354

  传真:010-65232181

  邮政编码:100032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债券名称:2005年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简称“05宁煤债”)。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三、债券期限:15年。

  四、票面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9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六、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七、债券形式: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人认购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或在本期债券的二级托管人处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八、发行期限:5个工作日,自2005年9月16日至2005年9月22日。

  九、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05年9月16日。

  十、发行范围及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及在北京市和上海市设置的零售营业网点公开发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军人持军人有效证件)、境内法人和境内非法人机构均可购买(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一、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05年9月16日,以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1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二、计息期限:从2005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该期限内每年的9月16日至次年的9月15日为一个计息年度。

  十三、付息首日:200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十四、集中付息期限: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十五、兑付首日:2020年9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十六、集中兑付期限:自兑付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十七、本息兑付方式: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十八、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

  十九、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二十一、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6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安排本期债券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

  二十二、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获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发行人简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独资的能源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法人主体,由原宁夏亘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四个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合并组建而成,注册资本31.70亿元。发行人目前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煤炭深加工、进出口贸易和矿井建设等。

  发行人主要在宁夏贺兰山煤田和宁东煤田从事煤炭开采洗选和深加工业务,开采的煤田已列为国家规划的13个亿吨级大型煤炭基地之一。2004年发行人煤炭产量和销量分别为2,066万吨和2,020万吨。

  发行人实行总裁负责制,建立了事业部制的公司组织结构,目前发行人拥有全资子公司9家,控股子公司20家。

  截止2004年底,发行人总资产为95.46亿元,净资产为48.30亿元,2004年实现净利润7,869万元。

  第五条 担保人简况

  本期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目前,该银行拥有约1亿个人客户和810万法人客户,拥有近2万个营业网点和38万名员工,在全球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设有89家境外分支机构。

  截止2004年底,中国工商银行总资产为56,705.21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629.83亿元;200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66.90亿元,实现净利润23.11亿元。

  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截止2004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资产总额166.97亿元,2004年度各项贷款余额增加15.6亿元。

  二、担保函主要内容

  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范围: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三)保证的期间: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承担:在本期债券本息到期时,如发行人不能全部支付债券本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企业债券登记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承销商有义务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分销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第七条 信用评级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资信等级为AAA级。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将继续拉动煤炭行业的增长。煤炭供需持续紧张,为煤炭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二、作为我国13个大型煤炭基地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丰富,品种齐全,品质优良,发行人集中了全区85%以上的煤炭资源,具有强大的资源优势。

  三、发行人具有稳定的现金获取能力,2004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3.75亿元,主营业务利润率30.85%,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5.55亿元。

  四、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和长期资本化比率较低,利息偿还能力高,2004年利息偿还倍数为2.64,具有很好的财务弹性和较强的长期融资能力。

  五、发行人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生产、深加工特大型企业,也是全区最大的优势骨干企业之一,可望获得更多的政策及资金支持。

  六、本期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担保实力很强,可有效提升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

  综上所述,本期债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很低。

  第八条 认购与托管

  一、中国公民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持军人有效证件)认购本期债券;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期债券以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采用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www.chinabond.com.cn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营业网点索取)的要求办理。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挂失和质押。

  四、如果本期债券获准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则上市部分将按照相应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托管和转托管等手续。

  五、投资者在办理认购手续时,无须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应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及在北京市和上海市设置的零售营业网点公开发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军人持军人有效证件)、境内法人和境内非法人机构均可购买(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十条 认购人承诺

  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本发行公告和《2005年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章程》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如果本期债券在合法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的申请获得批准,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或投资者提出书面异议,则投资者同意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转托管到相应债券托管机构,而发行人无需另行取得投资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0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每年的集中付息期限为上述各付息首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通过相应债券托管人和相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获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兑付首日为2020年9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集中兑付期限为兑付首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由相应债券托管人和相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止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公司债券。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10亿元全部用于羊场湾煤矿、枣泉煤矿和21万吨/年煤基二甲醚项目建设。

  一、羊场湾煤矿

  羊场湾矿井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矿区中部,设计生产能力为300万吨/年,配套建设相同规模的选煤厂。该项目总投资10.04亿元。

  二、枣泉煤矿

  枣泉煤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北距羊场湾煤矿10公里,建设内容为设计生产能力为500万吨/年的矿井、配套建设铁路线和矿井变电站等。该项目总投资9.02亿元。

  三、21万吨/年煤基二甲醚项目

  二甲醚是由煤炭气化而成的洁净燃料,属绿色能源。21万吨/年煤基二甲醚项目建设场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磁窑堡镇,系重化工基地。该项目采用德士古水煤浆气化技术与整体一步法合成技术生产二甲醚。该项目总投资14.85亿元。

  第十四条 风险与对策

  投资者在决定购买本期债券之前,应当仔细考虑下述风险因素及发行人在本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其他有关信息。

  一、风险因素

  (一)与债券有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国家经济政策变动等因素会引起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市场利率的波动将对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的收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

  发行人计划在本期债券发行后6个月内,向经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提出上市交易申请,但发行人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上市流通,亦不能保证本期债券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

  3、兑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如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进而造成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将可能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偿付。

  (二)与煤炭行业相关的风险

  1、经济周期风险

  煤炭企业的盈利与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相关性较高。如果未来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对煤炭的需求量可能减少,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此外,本期债券存续期可能跨越一个或多个经济周期,期间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不确定性。

  2、环保风险

  煤炭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污废水、废气和粉尘、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煤矿矿井的建设、巷道的掘进、地面修建构筑物等会对井田内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发行人现有环保手段与措施可能无法满足未来的环保要求,环保问题有可能对发行人未来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能源结构变化风险

  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政策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近几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和技术进步的支持下,国内对水能、风能、核能及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水平有所提高。能源结构的变化,将会导致煤炭需求量出现下降,进而有可能影响到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三)与发行人经营相关的风险

  1、生产风险

  发行人煤炭开采以地下开采为主,部分矿井存在发生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多种灾害的可能。如发生上述灾害,将有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进行正常生产,从而影响到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技术与市场风险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21万吨/年煤基二甲醚项目投资规模大,设计生产能力国内领先,但在大型化装置的建设过程中及未来生产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此外,二甲醚产品主要用于车用燃料及民用燃料、汽雾胶推进剂等,由于目前国内应用较多的液化石油气与二甲醚具有相似用途,因此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市场竞争风险

  尽管目前发行人具有较高的煤炭产销量,但在国际、国内市场仍面临着众多煤炭企业的竞争,是否具备竞争优势将直接影响到发行人的经营发展。

  二、风险对策

  (一)与债券有关的风险对策

  1、利率风险的对策

  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适当考虑了对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存在的利率风险的补偿。本期债券拟在发行结束后申请在国家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流通,如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将给投资者提供规避利率风险的便利。

  2、流动性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承诺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6个月内,发行人将积极争取本期债券上市,为投资者拓宽债券转让的渠道。另外,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企业债券的场内外交易也会日趋活跃,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有所降低。

  3、兑付风险的对策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回报已经过严格的测算,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在债券存续期内可产生一定效益。目前发行人运行稳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裕,发行人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管理与经营效率,严格控制成本支出,不断提升自身的持续发展能力。此外,中国工商银行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为本期债券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进一步降低了本期债券的兑付风险。

  (二)与煤炭行业相关的风险对策

  1、经济周期的风险对策

  发行人将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技术,培育核心竞争力,努力降低经济周期波动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此外,我国经济向重化工业阶段发展,世界制造业重心向我国转移等因素,都是促使煤炭需求保持长期稳定增长的有利因素,将降低经济波动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2、环保风险对策

  发行人目前生产全部按照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执行,并分别采取污废水处理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噪声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等手段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如国家在环保方面实行更为严格的规定,发行人将通过设备改造等措施,使各项环保指标达到国家标准。此外,随着煤炭清洁开采和洗选等方面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国家有关投入的逐步加大,煤炭行业的环保风险将逐步降低。

  3、能源结构变化风险对策

  目前煤炭在中国一次能源结构中占约70%的份额,并占发电燃料的90%左右。尽管水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应用有所增加,但其消费总量仍然较低,在能源结构中的份额偏小。受储量、成本和技术条件的限制,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地位将长期不会改变。

  (三)与发行人经营相关的风险对策

  1、生产风险对策

  针对所面临的生产风险,发行人严格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制定了《宁煤集团煤炭生产技术文件审批制度》、《宁煤集团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管理规章和制度。发行人注重安全投入,对部分矿井的安全监测系统、防灭火系统、防尘系统、防水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通风设备等进行改造、完善,提高了矿井抗灾能力和安全水平。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对策

  对于21万吨/年煤基二甲醚项目,发行人采取了世界领先的德士古水煤浆气化技术与整体一步法合成技术,该技术在国内已为数家企业所采用,并具备十余年的工业生产经验,在技术培训、操作管理和设备国产化等各方面都较为成熟,技术风险较低。作为新型能源,二甲醚具有成本低、清洁、安全的优点,其使用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励,未来需求量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目前发行人已与周边地区的液化石油气批发商签订产品销售协议,用户需求量有保障。

  3、市场竞争风险对策

  发行人煤炭资源储备充足,能够保证公司持续发展;生产的动力煤、无烟煤、焦精煤质量优良,可广泛用于发电、冶金、化工和建材等行业,使公司在竞争中能处于有利地位。

  发行人在煤炭主业基础上,还将向煤化工、电力两条产业链延伸,通过投资建设大型煤化工基地、火电基地,发行人将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增强产品的不可替代性,从而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第十五条 发行人与担保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一、发行人2002?2004年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中国工商银行2002?2004年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三、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发行人2002?2004年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见附表二、三、四)

  五、中国工商银行2002?2004年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见附表五、六、七)

  六、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2002?2004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见附表八、九)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期债券发行工作律师。该所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关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具有发行本次债券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公司债券。

  二、发行人已经取得发行本次债券所需取得的各项批准和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在发行债券的实质性条件方面满足《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要求。

  四、发行人系由原宁夏亘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组建,前述四家企业的全部债权及债务均由发行人承继,全部资产均整体进入发行人,因此其业绩可连续计算,发行人2002-2004年连续盈利,符合《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担保人为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合法有效并可依其条款强制执行。

  七、《2005年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章程》在重大事实方面不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八、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报材料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陈述之情形,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上市承诺

  本公司已就本期债券的上市事宜取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承诺函,债券发行结束后6个月内本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工作。

  二、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备查文件

  1、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文件;

  2、《2005年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章程》;

  3、《2005年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4、发行人2002?200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担保人2002?2004年财务报表;

  6、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7、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担保函;

  8、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上市承诺函。

  四、查询地址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1、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华东街217号

  联系人:毛宏、白峰

  电话:0951-6970032

  传真:0951-6970354

  邮政编码:750004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人:崔德文、杨鹏、许超

  电话:021-62580818-175、237、823

  传真:021-62566568

  邮政编码:200120(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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