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发债闯入13年禁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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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1日 15:04 《财经时报》 |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至关键阶段,原来的发行审批制很可能改成核准制,备案制则暂不会采用。核准制将根据拟发债企业是否符合条件来判定其能否发债,今后,可能会有一个包括有关专家在内的核准委员会来负责。重要的是,如果实行核准制,将不存在限制发债规模的问题,只要符合条件,就能发行 □ 本报记者 田文会
红豆集团有望在2006年发行7亿元企业债。 这是中国政府出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3年以来,首家民营企业获批发行企业债。 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的破冰,意味着中国企业债管理制度将有重大变革。《财经时报》了解到,《条例》历经3年修订后,现已进入收关阶段,原来的发行审批制可能改成核准制,发债人、额度、担保、上市、信息批露等多项重要标准也将得到调整。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金融中心主任张海鱼还进一步透露,发行备案制目前不会采用。在他看来,今后可能会有一个包括有关专家在内的核准委员会来负责企业发债的核准事宜。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实行核准制,将不存在限制发债规模问题,只要符合条件就能发行。此外,按照旧《条例》的规定,企业债的发行利率不能高于定期储蓄利率40%,这种限制可能会松动。 由于新修订的《条例》中,一些条款所涉及的参与主体意见不一,将造成《条例》难以在今年上半年出台。 审批改核准 现行《条例》对企业债发行实行审批制。审批权主要由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履行,具体负责审批的官员仅有两人。日益增多的审批材料和繁琐的审批程序使得很多企业错过了发债良机。 长期以来,每年被批准的企业发债规模维持在300亿元左右。2005年,发行规模获得重大突破,达到654亿元,但即便规模翻番,依然远不能满足企业融资的需要。 修改《条例》势在必行。 《财经时报》获悉,《条例》的具体修改工作主要由发改委财政金融司负责。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正拟与财政金融司一道,对企业债发展做系统梳理和规划。相关项目预计今年3月启动,8月结束。 至于修订的《条例》是否要等到项目结束再出台,有关人士称“很难说”。 张海鱼透露,原来的企业债发行审批制很可能改成核准制,备案制目前不会采用。财政金融司证券处一位官员亦向《财经时报》表明了同样观点。 核准制将根据拟发债企业是否符合固有条件来判定其能否发债。在张海鱼看来,今后,可能会有一个包括有关专家在内的核准委员会来负责此事。重要的是,如果实行核准制,将不存在限制发债规模问题,只要符合条件就能发行。 多项重大改变 其实,企业债发行管理已经在事实上开始获得突破。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短期融资券去年推出;红豆集团作为首家民营企业,获准发行企业债。 后者的突破,预示着《条例》及相关法规已明确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将向民企开放。但这些松动并不意味企业债市场的发展已获得足够的给养,相关的多项重要细则依然有待突破。 按照旧《条例》的规定,企业债的发行利率不能高于定期储蓄利率40%,这种限制可能存在松动。在张海鱼看来,在利率市场化日益推进的今天,正常的企业债利率应该由市场决定,具体利率可以通过竞标等方式来定价。 此外,企业现在发行债券都需担保。由于以前企业债发行主体基本上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它们的信用等级普遍比中小企业高,因此,给它们提供担保的机构多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随着企业债对民营企业开闸,对其进行担保的风险可能加大。担保人资格的放宽将是新《条例》不得不解决的难题之一。《财经时报》获悉,相关条款确实将在新《条例》中得以调整。 继红豆集团作为首家民营企业获准发行企业债后,其他民营企业也欲跟进。 目前,民营企业发债只能以报国务院特批形式实现。发债的民营企业需连续3年赢利,发债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其偿债能力也需受到评估。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