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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心一表示新的国债回购制度即将颁布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8:22 证券时报

  券商综合治理取得初步成效推动《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尽快出台;新的国债回购制度即将颁布实施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扬 贾壮)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昨天在出席“中国金融论坛”时表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下一步,证监会将逐家督促证券公司切实整改,督促全部证券公司年底前实现独立存管,推进国债回购业务整体改革方案的实施,
推动《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尽快出台,争取在明年底实现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目标。

  庄心一说,综合治理实施一年多来,已取得阶段性成效,证券行业开始发生深刻变化。一是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得到增强,证券公司风险底数基本清晰;二是行业风险大幅释放,证券公司的违规现象总体上得以遏制。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与综合治理前相比,违规

理财减少36%,挪用保证金减少48%,挪用客户债券减少59%,通过并账、清理、核销、剥离,账外经营减少58%;三是客户资产独立存管制度等一批基础性制度正在改进和完善。

  四是高风险公司得到平稳处置,风险控制和处置逐步制度化、程序化,初步建立了风险处置、市场退出的长效机制;五是证券公司创新意识和创新动力增强,创新活动稳步推进,一批公司正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产品,利用行业整合的机遇做大做强,并开始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六是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明显增强,监管权威得到较大的提高。

  在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方面,庄心一介绍说,截至目前,已有52家公司实现了客户保证金独立存管,其中2家实现了第三方存管;9家公司的第三方存管工作已经启动;72家公司的自营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已经分开。在自营业务监控机制的完善上,近期,还将公布《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内控指引》,进一步完善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监控机制。在国债回购制度改革方面,继推出国债买断式回购后,新的国债回购制度即将颁布实施,这一制度将包括登记、交易、质押、结算四个环节,涵盖结算公司、交易所、证券公司、客户四个层面。

  庄心一表示,当前,证券公司监管工作正处于重要转折时期,下一步证监会还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逐家督促证券公司切实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继续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的公司立即查处,并严肃追究责任。严格维护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真实性,所有创新试点公司和规范类公司必须公开披露财务信息,在2006年底前半数以上的证券公司公开披露信息,2007年内实现全行业信息公开披露。

  二、全力推进基础性制度改革。强制一批证券公司实行第三方存管;进一步研究完善第三方存管的内控机制和实现方式,为全面实施第三方存管打下基础;在此之前,督促全部证券公司年底前实现独立存管。同时,积极推进国债回购业务整体改革方案的实施。

  三、进一步推动优质公司通过创新做大做强。支持优质公司进入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业务领域,通过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率先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型;鼓励证券公司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内部制约激励机制,从维护股东知情权、建立内部风控体系入手,促使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发挥作用。

  四、大力推动行业资源整合。支持证券公司重组工作,鼓励优质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参与重组和并购,引导行业资源进一步向优质公司集中。

  五、及时处置高风险公司。对风险突出、整改无望和发生严重违规的证券公司,坚决实施以市场退出为目的的处置措施,进一步健全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风险处置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六、完善证券公司监管的规章制度。根据新的《证券法》,抓紧推动《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这两个条例尽快出台;抓紧修改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建立以此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常规机制。

  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将根据各证券公司资本实力、内控水准、规范程度等指标,分别实行不同的业务许可和监管措施,建立公司业务范围、业务规模与其净资本和内控水平动态挂钩的新机制,形成动态考核、指标控制、公司资质与业务空间对称、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有效的日常监管体制。

  他表示,证监会争取在明年底实现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目标,即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开披露制度得以确立;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公司经营风险与社会风险有效隔离;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全面树立,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能力普遍增强,业务活动合规有序,盈利模式明显改善,财务状况总体健康;公司数量与结构基本合理,市场定位清晰、明确,优胜劣汰的常规机制基本形成;证券公司经营环境明显好转,市场创新和中介功能得到增强,能有效发挥支持、促进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相关法律制度完备,监管资源和手段充足,违法违规行为能迅速发现和及时处理;证券公司运行和监管体系中各环节责任明确,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执行;监管工作的适应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得以持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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