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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问诊债市十二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 10:33 21世纪经济报道

  周小川

  今天我主要谈一下中国的公司债发展问题,并对过去的经验教训做一个简单的回顾。

  我们在企业债市场发展问题上犯了不少错误,公司债市场发展滞后,还使我国金融
市场融资结构很不合理,整个金融体系隐含了相当大的风险,很可能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比较严重的后果。当然,过去我们所经历的挫折和失误也有其时代背景,当时我们处在经济转轨的早期,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重,市场经济的思维、环境都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

  在此,我想列出“一打”(十二点)失误:

  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发行企业的个数等进行计划分配,而不是遵照市场经济规律决定企业债的发行。比如,企业债的发行额度是由政府逐级分配的,国家分配到省一级,然后再逐级往下分配。

  在对企业债的发行额度进行行政分配时,往往按“济贫”原则,把企业债额度作为一种救济,分配给有困难、质量较差的企业。

  没有完善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无法给投资者一个准确的风险程度考量。

  不能向投资者提供可供分析的信息披露。一方面,在当时市场环境下,我国的会计准则不到位,企业做账和外部审计都不健全,能够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当时也没有强调信息披露,没有强调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后再确定投资决策。

  行政性定价和对价格限额的管制。这样的定价既不能有效反映风险状况,也使债券的发行方和购买方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行政性要求企业发债必须要有银行担保。当然,这和前面所说的问题密切相关,既然债券发行是计划分配的、价格是管制的,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又是面对大量散户来发行,自然就需要银行担保。但问题是一旦银行进行了担保,这个产品就不是典型意义上的企业债了。

  债券发行面向散户,而不是像国际上公司债的做法——主要面向有分析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即QIB(合格的机构购买者)。散户往往缺乏足够的市场分析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也较差。

  没有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市场机制能够对公司债的发行和交易产生自我约束作用,这种力量来自于投资者对产品的判断和选择。这就是说,应该是由市场决定哪些企业的债发得出去,哪些企业的债发不出去,价格应该怎样,违约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等等。如果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就会导致我们把过多的约束力量集中在行政监管上,从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与市场约束相对应,在交易机制上应该建立以OTC(柜台交易)为主的、能够衡量对手风险同时又在价格判断上有相当大的灵活性的交易模式。

  没有进行足够的投资者教育。很多投资者当时在很大程度上把企业债券当作储蓄产品的变种,一旦出现违约等问题,往往就找政府,并要求承销商兑付。

  缺少一个完善的《破产法》。目前的《破产法》不能够在企业违约的时候由“破产”这个最后的威慑手段来对其产生约束,债权人在《破产法》中的权利也往往得不到正当保护。如果企业真正关闭破产了,起码这个企业的剩余资产是能够追究的。而我们目前的状况是,很多企业的剩余资产悄无声息地就消失了,一些发行企业不经过法定程序也无声无息地消失了。

  没有正确定位承销商的角色。过去在承销兑付方面计划色彩和行政干预也比较严重,承销商必须代管兑付,而且兑付不了还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在公司债发行过程中,承销、代理销售、代行兑付的角色和承担债券兑付的角色责任上应当是完全不同的,是两个概念。对这些概念的混淆造成了很多后续的难题。

  在处理发行人违约问题上,行政干预更严重。对发行企业的违约行为通常不是通过市场约束原则来解决,而是出于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通过行政干预,要求承销商后续发行。这样,发行企业的违约责任就转嫁给了承销商,并导致承销商陷入泥潭。当前一些证券公司出现问题,需要清盘或重组,都可以看到当年承担企业债违约所留下的历史包袱。

  (据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中国债券市场发展高峰会上的讲话整理,未经作者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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