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开放破坚冰小心驶得万年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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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10:50 证券时报 | |||||||||
陆志明 近日,人民银行批准国际金融公司(IFC)和亚洲开发银行(ADB)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在2004年7月国务院明确由央行牵头制定了《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管
央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引入外资发债主体的目的很明显:从短期来看,可以解决目前国内债券市场资金过于充裕的问题。随着中国出口顺差的不断增长,出口收入和海外资金大量涌入债市,市场呈现供过于求的状况,引入外资发债主体可以缓解这一矛盾。从长期来看,则可以转换外资金融机构筹措人民币贷款的途径,防范外资机构对华投资的汇率风险。同时,国内接受外资机构贷款的企业也可以免去因汇率变动、期限错配带来的汇率风险。此外,革新国内债市的发行制度、提高国内债市的管理水平、增强国内债市的创新能力也是央行看重的长远目标。 但是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外资金融机构发债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对此,要保持警惕。首先,发行审核制度须谨慎。10月9日,央行在批复中提及:外资金融机构发债的审核程序比照国内机构。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外资金融机构,包括IFC和ADB,其遵循的多为国际会计管理准则,而国内会计准则虽正在努力接近国际标准,但是两者的差异还是很明显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外的准则一定优于国内,事实上很多地方国内与国际的情形的确有很大的区别。这势必会引起在对外资金融机构审核上的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有必要对此制定专门的法规条例。 外资机构选择须谨慎。由于担忧外资机构进入之后“不听话”,央行在选择外资发债主体上态度微妙,既希望广大外资金融机构能够踊跃响应新政,同时也害怕由此带来的一拥而上,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因此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成为重要的砝码,这一点从IFC和ADB的背景上不难看出。但是与政府背景密切也并非全是好事,幕后交易、关系工程必将随之而来。同时国内债市的发展不能总是依赖与政府关系紧密的外资金融机构。从长远来看,与QFII一样,放宽外资机构的发债准入是大势所趋,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而不是一味地拒之门外。 资金用途管理须谨慎。准许外资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在某种意义上等于为外资投机人民币汇率提供了新的工具。简单来说,外资在中国债市获得的收益将会以外币的形式汇回本国,其间必须经过汇率这一关。对此,今年3月1日出台的《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管理办法》规定:“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为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但具体的专项账户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同时这样的措施本身就限制了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方向,阻止了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一些高成长、高收益的行业,最终使外资在国内债市作为有限,甚至债市可能沦为外资进军中国金融服务市场的“鸡肋”,这恐怕也不是监管层希望的结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