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可转债的公司股改 续持转债者应得到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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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08:22 中国证券报 | |||||||||
梁庆怀 第一批股改试点中含转债的公司只有金牛能源一家,至今又有江淮转债等4家转债即将进入股改,这些转债都沿袭了金牛转债的处理原则:转债持有人在股改方案实施登记日之前转股,可获得非流通股东支付的对价;而未转股的转债,将不能获得这种对价。从金牛转债实践看,不转股的转债在股改实施后即遭遇高达25%的除权损失。转债持有人因大部分转
这对持有人影响是明显的。持有人为逃避自然除权损失,被迫提前转股,原先的转债投资决策被全盘推翻。按转债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可按自己意愿选择买卖转债、转股或持有到存续期满。现发债人单方面变相强制转股,这是违背了说明书的规定的。股改登记日前不转股的转债,更是惨遭自然除权后的损失。这种损失应由改变了转债状况的发债人承担补偿责任。况且,发债人在股改中得到了提前数年使转债转换成股票的好处,既提前几年完成了融资计划,大大降低了时间成本,又节省了大笔利息支出和维持转债运行的支出。这些利益不应由发债人独吞,而应从中拿出部分来补偿给未转股的转债持有人,以弥补他们凭空遭受的损失。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股改中如何处置转债作出规定,但是,“公平、公正”是证券市场的普遍原则,参与市场的各方均不应违背这一基本原则。所以,对未转股的转债进行补偿,是十分应该且极为必要的。建议有关监管部门迅速作出相关规定并且公布,同时在审批股改方案时就要予以考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