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发行:备案、核准制将代替审批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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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 05:23 第一财经日报 | |||||||||
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望年底出台 本报记者 王佑 发自北京 企业融资的渠道之一——债券,将被赋予更多的自由。
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金融市场处处长纪敏在“2005年中国能源战略发展于投资峰会”上表示,《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在进一步细化,新《条例》在六大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预计最快将于年底出台。在发行体制、利率定价、投资制度、担保体制、交易制度以及信用评级上,新《条例》都将有所突破。备案制、核准制先行 新《条例》的修改首先在于,央行对企业债券的行政审批制,将被备案制、核准制代替。我国于1993年颁布《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债券的审批权利在央行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及省市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2004年,我们发行的企业债券是300多亿元,今年估计会超过千亿大关。但从国外来看,债券和贷款在企业融资中的比例大体相当。所以,相比之下,我们的企业债券发行数量还微不足道。”纪敏说,运用各类企业债券的,都是特大型企业。而作为中型企业,只要是资产状况良好的、信用评级合格的,都可以尝试。 据纪敏介绍,我国银行贷款接近3万亿元,有10%为不良贷款。但债券之所以没有推广起来,还是因为到期不能兑付的问题。“大家都可以容忍数千亿元的不良贷款,却不能容忍一笔不能到期兑付的债券,这种观念需要更新。”利率定价浮动商业银行被允许投资 更让人兴奋的则是利率定价和投资制度的突破。新《条例》将逐步形成市场化的利率定价制度。原《条例》提到,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而这种一刀切的模式也有望彻底改变。“现在的企业债券似乎没有高于10%的利率。如果说某企业的信用评级低,但市场给予其一定的定价,利率比较高,那么高回报将有利于覆盖其负债。” 在投资制度上,我国商业银行将被允许投资企业债券。“一旦在这个政策上有重大突破,将对整个企业债券市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担保体制也将由现有的银行担保变为三方自行商定。三方分别是发行方、承销方和投资方。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市 在交易制度上,央行则鼓励企业发行债券的时候,多加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该市场将面向所有的合格发行人和机构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银行、企业等。”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中信集团公司债等;交易工具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纪敏特别强调,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我国最大的债券市场,要充分利用该市场进行发债、融资。 而在企业短期融资债券上,国家也在制定相应的新规定。“我们现在看到的很多短期融资债券,都是以大型企业为主。”纪敏说,中型企业只要是信用评级过硬、资质清楚等,就应该鼓励发行短期融资债券。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