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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新规开闸在即 券商主动性将增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 13:2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刘诗颖 上海报道

  沉寂大半年之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新规风声再起。

  9月9日,一份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草拟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下发到几家创新试点券商手中,并要求在当日上交征求意见。

  根据这份协议书,在完善债券回购质押制度方面将实施“标准券转移占有”的措施,从而达到从源头上制约债券挪用现象,控制回购市场风险。一旦融资方违约,登记结算机构就有权直接按照规定处置质押券,从而也增强了市场管理机构控制风险的能力。

  券商人士认为,在券商问题全面暴露、逐步解决的情况下,新规出台的市场环境已然具备。据接近中国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人士透露,有关实施细则将很快公布,并在创新类试点券商中开始实施。

  质押券的转移占有

  9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一纸《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讨论稿)》下发到几家创新试点券商手中,并要求在当日上交征求意见。

  光大证券人士表示,质押券的转移占有仍然是新规中最核心的改变,此外,券商成为登记结算公司唯一对手方、回购到期不能续作与其共同成为讨论稿的三大亮点。

  所谓标准券转移占有主要是指,融资方在进行债券回购融资时,须将按标准折算率折算的等值现券提交登记结算机构,在专门的质押库中保管,这与现有的标准券不发生转移的做法有很大差别。

  “目前的回购制度实行席位联合制,只要一家券商总账户下的国债不存在欠库,券商就不用担心被追究责任,因此出现了很多券商挪用客户国债的案例。”海通证券债券研究人士表示。

  而在“转移占有制”实行后,所有参与回购的国债就必须真实转移至结算公司,如果挪用客户国债,则客户的真实交易记录上会显示一笔债券的转出,原来不知情的客户就会发现国债被挪用,从而增加了券商挪用客户国债的难度。

  正如《讨论稿》第十一条规定的,“甲方申请正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买入申报操作,并将甲方托管在乙方处的相应债券作为质押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提交。”

  广发证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何荣天表示,新的回购规定所采取的转移占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二级托管的模式,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将很难再挪用客户的托管债券,这样就也大大降低了客户托管债券被挪用的风险。

  同时,在转移占有制下,不仅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得到较好保护,登记结算公司也可以撇清以前的兑付风险。

  在之前发生的多起券商违规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的交易中,一旦国债回购到期时,券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如约清偿资金,回购交易就面临失约。此时,负责回购运行的证券登记公司为维护整个市场运转,有权将该券商席位下的国债“非交易过户”,即变现,以弥补清算资金的缺口。这样将使国债本来的所有者——如上市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蒙受巨大的损失。

  无奈之下,一些公司甚至将负责国债交易后台登记结算的登记结算公司告上法庭。据媒体报道,在2004年12月,登记结算公司的被诉金额已高达28亿元。

  姗姗来迟的新规

  “虽说是新规,其实讨论已经有很长时间了。”光大证券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从去年开始就启动了质押式回购新规的修订,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和证监会是主要的参与机构,后来证券业协会也参与进来,主要是协助证监会进行合同方面的起草,而交易所和证监会则负责业务规则、制度建设层面。

  他回忆说,在去年11、12月间,登记结算公司也下发了一个类似的协议书,不过交易所负责起草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并未出台,质押式回购新规也因可能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而就此搁置。

  事实上,自2004年10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公布了《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后,市场普遍预期质押式回购新规将很快出台。除了实施质押券转移占有外,还将建立债券查询系统以提高透明度。不过进入2005年后,却未见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公布任何一项相关细则。

  海通债券研究人士向记者解释道,去年底是问题券商集中出现的时期,如果当时颁布新规,可能对市场的冲击很大,券商的违规操作等也会集中暴露出来,监管方面考虑到市场和机构的承受能力,遂将此事推迟。

  而在这大半年的时期里,券商的生存发展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从高危券商的妥善处置,到优质公司对风险券商相关业务的稳步托管,再到汇金、建银等对相关券商的市场化注资和重组,券商的综合治理循序渐进,一些以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中,国债及其国债回购也是解决的重点之一。

  在2005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证券公司创新与发展研讨会”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经表示,目前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一是证券公司的风险底数基本清晰,监管信息的真实性明显增强;二是有关基础性制度正在逐步健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和国债回购等高风险业务的规模大幅度压缩,行业整体风险明显释放,经营行为的规范程度显著增强。

  知情人士透露,《讨论稿》下发后,正式的实施细则将很快公布,并在创新试点券商中率先实施。而市场人士也认为,国债查询制度作为与此相配套的措施,应该和新规一起出台,这样投资者可以监督券商,从技术上堵住券商企图通过做假对账单欺骗客户蒙混过关的漏洞。

  新规影响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规的推行实施无疑对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光大证券知情人士表示,除了转移占有将有效规避债券被挪用外,新规的影响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委托协议书的发布,质押式回购将有章可循,以前纷繁复杂的委托纠纷可以避免。

  “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营业部作国债回购业务时,并没有签定过正式的合同。”一位已托管券商的交易经理表示。

  她说,这样的情况就容易造成纠纷。比如一些客户将国债托管到营业部的席位下,虽然名义上没有和营业部签下委托理财协议,但经手人往往与券商间有私下的约定,经手人也拿了不少的好处费。这些客户平时被定为经纪业务客户,但一旦出现了券商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的情况,问题也随即暴露。

  “因为无据可查,经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给债务甄别带来较大难度。”她认为,如果有了正式的协议书,这样的纠纷也就可以迎刃而解。

  其次,新规实施后,券商将成为登记结算公司的唯一对手方,并拥有自行决定客户回购比例等权力,主动性大大增强。

  根据《讨论稿》,券商在收到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客户的回购交易申请、套作申请进行审查;除去客户已交付的质押券外,券商还可根据关于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要求客户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以保证在回购交易期间不发生欠库;一旦出现客户欠库且逾期未补足的情况,券商有权自“T+1”日冻结与欠库等额的资金或证券,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来承担。

  第三,《讨论稿》第十七条规定,“在回购到期之日,券商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这样一来,以前可以续作的国债回购必须停一天,靠反复回购维系的资金链将会受到影响,回购套作的次数也将下降。

  资深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新规的一些做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券商和投资者的积极性,使券商等机构在债券牛市行情中收益小幅下降,但新规总体上弥补了现有制度的漏洞,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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