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补充完善票据业务相关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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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10:22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付平 本报北京9月20日讯 记者付平报道 近年来,票据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票据市场正逐步成为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已成为企业支付和融资的理想工具。票据业务的快速发展和票据业务创新的不断出现,对现行票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为了促进票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中国人民
一是增强票据的融资功能,促进票据的流通。为既坚持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背景审查,防范票据业务风险,又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增强票据的融资功能,《通知》明确商业汇票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将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扩展至普通发票;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无须再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跟单资料,转贴现银行和办理再贴现的人民银行只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以上规定扩大了票据的使用范围,简化了票据的流通转让手续,有利于促进票据流通和票据市场的发展。 二是规范票据质权的行使方式,支持票据质押业务的发展。近年来,票据质押因其流通性强、安全系数高而使用日益频繁,为解决企业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直接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对票据质押的操作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家银行的做法各异,因票据质押而引起的结算纠纷时有发生,由此影响到质押业务的有效开展。《通知》对质押到期后质权人如何将票据退还出质人,质权的实现方式等进行了明确,有利于票据质押业务的发展。 三是严密银行汇票提示付款的处理,防范银行汇票兑付风险。为遵循票据法律制度,防范付款人兑付的风险,坚持谁办业务、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通知》明确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只能选择与出票行同系统的银行机构或出票行的代理兑付银行提示付款。 四是有条件地放开商业汇票的兑付限制,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结算需求。目前,各企业单位出于结算便利和自身资金管理的需要,普遍在多家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为既便于存款人办理结算,维护其资金自主支配权,又防止不法单位逃废银行债务和个别银行截留他行资金,《通知》明确,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时,持票人不再限于委托票面记载的开户银行收取票款,可向票面载明银行的系统内任一开户分支机构收取票款。 五是拓宽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渠道,提高查询查复效率。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贴现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是金融领域的重要犯罪手段之一,同时也是制约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而票据的查询查复制度则是查证票据真伪、降低银行经营风险、防范票据犯罪的有效手段。为提高票据查询效率,《通知》拓宽了票据查询的渠道,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中国票据”网、传真、实地等方式查询。其中,鉴于大额支付系统于2005年6月在全国投入使用,通过支付系统进行票据的查询查复,将能够充分地利用现有资源,极大地便利参与各方。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