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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发行新规:市场称限制太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13:4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方原 北京报道

  “快则今年年底,慢则明年上半年,这项制度可能会定稿。”一位参与草拟国债预发行制度框架的人士日前对记者透露。

  记者从财政部国库司获悉,由“财政部国债预发行课题小组”编制的《中国国债预发
行框架设计讨论稿》目前已分发到有关银行、券商和基金的手中。据了解, 财政部的国债预发行框架方案在大体上获得了机构的肯定,但在一些设计理念、局部环节上争议也十分明显。  

  国债预发行真容渐显

  日前, 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在一个有证监会、央行和有关市场机构参与的一个内部会议上对国债预发行的基本概念作了权威表述,他说, “这是一种债券虽已被核准发行,但尚未正式发行,市场就对该债券先行报价买卖的行为。”

  詹静涛表示,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技术,国债预发行被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广泛采用并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

  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处处长孟国珍则对新方案进行了说明,他说,“方案共设国债预发行基本概念、实施国债预发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国债预发行基本安排、国债预发行的报价买卖制度、国债预发行的结算与交收以及国债预发行的风险与防范等6章。”

  据记者了解,近6000字的框架设计讨论稿将我国国债预发行制度的要点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一是预发行参与主体包括A、B、C三类。其中,A类为国债承销团部分甲类成员,B类为国债承销团其他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C类为非国债承销团的机构成员;

  二是预发行开始于发行公告日,结束于上市前一日,分为报价、买卖、结算和交收四个环节,其中报价买卖为预发行制度的主要内容,结算交收主要是后台服务;

  三是预发行采取实券交割了结方式;

  四是财政部对净空头承销团成员提供融券服务;

  五是清算代理行对承销团成员提供融资服务;

  六是预发行实行二级清算制度,C类通过A、B类买入和清算;

  七是预发行初期以基准利率国债为主,并将逐渐扩大到所有记账式国债。

  水到渠成之举

  据透露,财政部对国债预发行制度的建立已经酝酿多年。

  两年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就提出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方案设计框架讨论初稿》。财政部国库司也曾多次表示将推出国债预发行制度,充分发挥一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据记者了解, 近年来,我国国债市场发展势头良好,但同时也存在不足。例如,在以往的国债招投标中,部分机构投标准确度较差,致使一期国债最高、最低投标报价相差甚远,给一级市场的合理、准确定价带来一定影响。此外,代理投标及招标后的分销行为透明度不高,时有违约现象发生。早有业内人士指出,实行国债预发行制度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

  中国国债协会的苏之中教授多次参与了国债发行制度的设计和修订,他说,“我国国债发行制度先后经历了行政分配、承购包销、国债一级自营商、国债招标发行等多种一级市场国债发行方式。目前,招标发行为主的方式已经不适应市场的发展,改革实属必然。”

  苏教授表示,现在的招标发行方式下,债券冻结时间较长,新券定价与二级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发行人难以制定合理的发行成本等等,这些都加大了参与者的市场风险。

  “市场迫切需要通过预发行交易市场形成的即将发行债券的收益率信息,比较真实地反映市场短期内对于远期利率和需求量的预期。”孟国珍也表示。

  今年3月,财政部、央行和证监会等部门的一次联合会议上,三部委达成了一个共识,目前市场已在四方面具备了推出国债预发行制度的条件。这四个条件是:目前市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国债发行与定价机制;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国债管理系统;初步具备了高效、安全的托管清算机制;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国债市场基本完成了基于电子网络的交易系统和债券的无纸化中央托管结算系统,较好地保证了交易结算的效率和安全;远期交易在银行间市场的推出,一定程度上为国债预发行奠定了基础。 

  “从市场条件和需要来看 ,尽快推出国债预发行制度应是必然,是水到渠成之举。”詹静涛说。

  市场的声音

  在称赞讨论稿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同时,不少业界人士表示,目前国债发行制度存在太多限制,但本次预发行讨论稿没能突破这些限制。

  一位参与设计框架的人士透露,“大家关注得较多的地方是交易限制太严、分类代理行和逼空方面的问题”。一些机构们认为方案限制过度,影响参与的积极性,而财政部则本着“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看来如果要缩小认识上的差距,双方还需要更多的沟通与博弈。

  “部分证券机构提出报价买卖环节制度限制较多,给交易带来诸多不便。”北京一家大型券商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他说,随着市场的发展,市场机制的完善,应逐渐放宽限制,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据了解,一些银行、保险、券商等投资机构对方案进行了深入研究,准备在有关方面向财政部提出建议。

  在他们看来,交易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按照财政部的划分,国债预发行参与机构按实力大小分为A、B、C三类,A、B之间可以相互买卖,不能代投标,而C只能委托A、B买入而不能卖出。另外,还规定A、B类之间的买卖发生额不得超过其各自向C类卖出额的一定比例10%。

  “这让大小机构都不满意。B类机构实力较强,往往是国债承销、买卖的主力机构,如果按照以上要求,就不能做大量交易。同时小机构也不满意,因为实力小就只能做单向交易,只能买不能卖,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因此,机构们的积极性将受到了影响。”一位银行人士这样告诉记者。

  财政部对机构的分类是A类为国债承销团部分甲类成员,B类为国债承销团其他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C类为非国债承销团的机构成员。大多数券商、基金很可能被分到C类,只能买入和分销,参与程度相当有限,因此券商等机构呼吁要获得更多机会。

  据分析,财政部并不希望国债预发行太活跃,出现很多问题,造成市场非议甚至产品被迫取消。财政部的思路是先推出产品,控制好风险,再培育市场、活跃市场。

  对市场上的声音,国库司副司长周成跃表示,“财政部将根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争取在不久的将来推出这项全新的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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