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制定可转债回售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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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2日 07:39 中国证券报 | |||||||||
创业环保可转债触发回售已成定局,上证所为此制定可转债回售业务规则。创业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在转股期间,如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任意20个交易日其A股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将触发回售条款。该转债在2005年7月1日至7月28日之间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根据约定,2005年8月5日至8月11日为创业转债回售期。
为此,上证所今日发布通知,对可转债的回售事宜作出安排。根据通知,可转债的证券简称为**回售,证券代码为100900-100999,顺序使用。在回售期间,可转债持有人利用回售代码通过交易系统报盘的方式实现回售操作,申报方向为卖出,每次申请回售的可转债面值数额须是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周沪)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