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合发文 国际机构可在国内发人民币债券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5:4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3月1日电 (记者冯晓芳、张旭东) 为推进国内债券市场开放,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月18日发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1日介绍说,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
《管理办法》共计25条,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开发机构的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由财政部作为对外窗口单位受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并会同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同意。《管理办法》还严格划分各部门管理职能,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外汇局负责对发债资金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及其结、售汇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同时发行人应按中国有关法规政策对发债闲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管理办法》发布后,将选择一两家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试点,并视试点情况予以推广。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