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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修改股改方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 05: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自2005年10月10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向社会公告了首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来,非流通股股东--首钢总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首钢股份及保荐机构通过一对一沟通、电话会议、开通咨询热线、接待日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进行了充分沟通。

  今日,首钢股份根据沟通结果,经首钢及北京市国资委同意,对原方案做如下调整:
一、首钢将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2.4股,并送现金2.71元,总体对价水平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3.4股;二、承诺改革完成后,首钢原持有股份24个月不流通,24至36个月内流通的数量不超过首钢股份股份总数的5%,在此期间减持价格不低于4.28元/股(在公司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情况而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变化时进行相应除权);三、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3年,首钢在首钢股份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提出分红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现金分红金额不少于首钢股份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80%。此方案为首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最终方案,首钢股份股票将于公告次日复牌交易。

  有关专家表示,调整后的方案无论对价水平还是承诺事项较调整前有明显提高,既表明了

首钢对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充分尊重的态度,也反映了国资部门对首钢改革发展的支持。

  作者:记者 王尧

  (来源:上海

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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