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对价也应谨防控股权旁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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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05:4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日前,某公司发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结果及方案调整公告,提高对价支付水平,同时第一大股东还增加了承诺事项。由于该公司股本结构特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如果支付更高的对价,将进一步威胁到控股地位。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股改前的持股比例为22.63%,经过对价支付后,持股比例将下降到16.63%。显然公司修改后的支付对价水平还是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但是由于本身持股比例的限制,控股股东推出如此对价水平是有苦衷的。
类似这样的难题,今后还会出现。既要为争取流通股股东通过而支付不少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对价支付,又要最大限度考虑控股权问题,能够在两者之间达成平衡殊为不易。 这就需要这类公司提供更多的对价支付方案来予以平衡。既可采取送股及派发现金红利的方式来维持控股地位,也可采用认沽权证等模式来部分替代送股模式。 股改是由两类股东之间的协商沟通来解决的。流通股股东在希望获取更多的送股对价支付模式来补偿损失之外,也要考虑到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现在的控股股东如果由于控股权旁落而造成新的恶意收购事件发生,新进大股东未必强于前期大股东,特别是由于支付对价而导致目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明显下降而形成的股权分散状态,提供了资本玩家四两拨千斤的千载难逢的进场掏空便利。 在一个资本玩家可以横行无忌的缺乏有效事前监管的市场格局下,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时也应与现有的控股股东站在同一立场,扎好篱笆,防范外贼侵入,同样需要流通股股东手中的话语权。 作者:陈悦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