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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基金带来福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05:4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在笔者值班的一周里,证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正式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设立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也挂牌成立,这标志着市场期盼已久的、成熟证券市场广泛实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我国正式设立。

  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经验,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我国正式落地生根,意义重大而深远。

  首先,根据管理办法,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毋庸讳言,证券投资者通过司法最后一道防线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在我国仍不够通畅。保护基金的设立,将开辟一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新路径,从而更加完善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

  其次,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

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被赋予了重要的监管职能和权限。除了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职能之外,基金公司还在证券公司日常业务监管和问题券商的处置方面具有很大的发言权。过去问题券商的处置几乎都是国家埋单,且处置程序不尽规范,而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将改变这种状况,力争使问题券商的处置更加市场化,更加制度化和透明化,这无疑对我国年轻的证券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设立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一段时期以来,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不断显现,国家不得不加大对问题券商的处置力度,严重影响到了境内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适时出台,将能防止个别券商风险的扩散,稳定和加强投资者对整个金融系统的信心。

  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已然生根落地,市场对该制度的施行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毕竟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实施效果也有待观察。笔者以为,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应采用非国有独资的类似于会员制的运作模式,这对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作将大有裨益。在现有国有独资的基金公司模式下,应当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确保公司的有效运作,可以考虑逐渐过渡到会员制的模式。另外,该基金管理的重心应当向投资者利益保护倾斜,而不是重点关注问题券商的处置。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

  王德勇本报投资者

维权志愿团成员,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商法专业硕士,山东省民商法学会理事。1998年曾进修于英国高伟绅律师行,精通公司、证券业务。

  作者:王德勇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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