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中强制转股有违公平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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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11:36 中国证券报 | |||||||||
亚洲证券 张钢钧 从近期几家发行转债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看,如果不转股的话,转债持有人将承担较大的损失,这种做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有害的,上市公司在股改中应还转债投资者公平。
几乎所有参与股改的公司都承认,股权分置造成流通股价偏高,全流通后二级市场合理股价将低于股权分置条件下的股价。这意味着,在股权分置条件下,发债公司当时确定的转股价,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成为一个很高的价格,从而增加转股难度,损害转债持有人利益。为了保护转债持有人的利益不因股改而受损,唯一的办法就是对转股价予以修正。 但现实情况却是,发债公司在股改时采取了一种”偷懒”的办法,在带有可转债公司的股改方案中,普遍采取了如下处理方式:转债在股改登记日前转股,可以获得对价;否则不能获得对价,公司也不对转股价进行任何调整。这实际上是一种迫使转债持有人转股的方案,否则转债持有人必将面临巨额损失。这种事实上强迫转债持有人转股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害的。从理论上来说,虽然公司给予了转债持有人转股以获得对价的短暂机会,但事实上却是在迫使转债持有人必须转股,否则因股改造成的自然除权损失只能由转债持有人自行承担,事实上是变相剥夺转债持有人的选择权。从实践上来说,将造成大量转债在短时间内集中转股,给市场带来巨大冲击。比如某转债目前未转股的数量高达64亿多元,如果该公司仍沿用目前的股改思路,将使流通股在短短数日内增加10亿股之巨。况且,目前很大一部分可转债的转股价远远高于正股价,并不具备转股条件,这些可转债无论转股还是继续持有,都将遭受巨额损失。 笔者认为发债公司在股改时,应该给予转债持有人选择的自由:既可以转股享受对价,也可以继续持有转债,前提是对转股价进行和对价相同比例的修正,唯此才能真正体现三公原则。笔者还呼吁转债公司股改时采用缩股方案,避免股价的自然除权效应,从根本上消除对转债持有人的利益损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