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保媒首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今起上市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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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9:17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李晶 发自上海 “而中金公司与中国联通之间大致来说是一种‘交易关系’,即中金公司利用客户委托的资金去购买一定期限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收费权,实际是一种网络租赁费收入,中国联通提前变现了未来一定期限的网络租赁费收入。”
被称为“国内首例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下称“联通收益计划”)今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此举意味着具有国际标准的、规范的资产证券化方案正式被引入中国资本市场,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开辟了一条全新的直接融资渠道。 详解“联通收益计划” “联通收益计划”是一个固定收益类产品,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担任簿记管理人、计划设立人及计划管理人,向部分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并已于8月26日募集成功,总募集资金共32亿元,远远超过了此前计划的20亿元。 据了解,联通收益计划募集的资金,是用于购买未来特定季度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中不超过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收益权。该租赁费收益权所产生的现金流,将用于向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本金和投资收益。 长期关注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汉齐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简单地说,中金公司和机构投资者之间是‘委托关系’,是中金公司拿客户的钱替客户投资; 由于是固定收益类产品,客户理论上应当取得事先约定的收益,超出或少于预先约定受益的投资结果其处理方式取决于具体的产品合约设计。” “而中金公司与中国联通之间大致来说是一种‘交易关系’,即中金公司利用客户委托的资金去购买一定期限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收费权,实际是一种网络租赁费收入,中国联通提前变现了未来一定期限的网络租赁费收入。” 王汉齐指出,这概括起来实际是机构投资者把资金交给中金公司,由其来进行投资,后者则以此发起设立了一个集合委托理财计划,用此资金购买中国联通CDMA网络一定阶段时间的收费权。“通过这个运作,中金公司既可以收取管理费及相关收益,找到了利用客户资金投资的盈利模式,中国联通同时获得了新的融资模式,而机构投资者也找到了新的投资机会,可以说一举三赢。” 转让交易规则 在上交所昨日向包括会员单位在内的有关机构下发《关于“联通收益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可以参与“联通收益计划”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是已开立首位为B、D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一类是拥有债券业务专用席位的机构。前者转让是通过上交所的会员单位的代理,后者则是通过专用席位直接进行转让。 该收益计划总共分为两个品种,“联通收益计划01”和“联通收益计划02”,转让简称为“联通01”和“联通02”,转让代码分别为121001和121002,转让计价单位为份(面值100元人民币),转让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转让价格含预期收益金额。转让单位为手,1手等于10份;转让数量最少为100手,转让数量最小变动量为1手;转让申报价格上下限为前日最后转让价×(1±30%),如前日无转让的,则顺延。转让业务实行T+1交收,T+2可用。 王汉齐表示,“联通收益计划”之所以被设计为两个交易品种,主要原因可能是 要设计两种不同优先级的产品以供不同风险偏好的机构投资者选择。“也就是说,万一中国联通CDMA网络运营情况较差,收费不足以支付所有客户的本金加收益,则 持有较高优先级产品的投资者优先得到偿付。” 记者手记 潜在风险 作为“国内首例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联通收益计划“这样一个新的交易品种,也存在潜在交易风险。 在“联通收益计划”募集说明书中,中金公司对其存在的风险实际已作详尽揭示,投资者在参与“联通收益计划”转让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了解产品特性,关注产品风险。 王汉齐表示,以券商集合委托理财计划形式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其法律结构上的风险在法律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论。特别是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所要求的“破产隔离”是否满足,值得业内探讨。 而上交所也提示欲参与交易的机构投资者,“联通收益计划”份额转让是在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上实现,但并非在交易所挂牌集中交易,可能不具有一个活跃的转让市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