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债券投资新规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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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09:52 中国消费网 | |||||||||||
昨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放宽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券的资金比例,并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短期融资券。《办法》同时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债券投资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 放宽投资比例限制
作为一个综合性文件,《办法》对现行的保险债券投资政策进行了系统整合,按照发行主体将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以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四大类,并在此基础上调整了不同类别债券的具体投资比例,还增加了新的投资品种。 《办法》表明,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限制由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提高到3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份额限制也有所提高。同时,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短期融资券,但短期融资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办法》在总则中即明确,“保险机构应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保监会监管标准,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策略,自主配置债券资产,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保险机构应按保监会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独立托管债券资产”:“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管理政策和规定,适时调整债券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依法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 《办法》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通过制度层面控制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信用风险,也体现了监管部门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变化。一是明确规定债券发行人及其所发行债券的资质条件,突出了债券的担保和信用评级,从源头上防范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二是实行债券投资比例差异控制,投资国家信用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比例,投资有担保、评级高债券的比例高于资质条件差的债券,充分体现了扶优限劣的原则;三是建立债券投资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通过发挥托管人的独立监督作用,防止出现债券资产挪用风险;四是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风险评估系统,对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信用状况变化调整投资比例;五是强调保险机构投资债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限制或暂停债券投资资格,依法给予处罚。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孙建勇对此表示:“保监会颁布《办法》,可以有效地引导保险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扩大债券投资,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 作者:新京报张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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