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凸现七大要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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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09:49 海峡都市报 | |||||||||||
新华 一是明确划分债券种类。《办法》借鉴国际经验,按照发行主体将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四大类。 二是规定债券发行人资质条件。《办法》首次从信用记录、历史业绩、资产质量、清
三是突出担保和评级两大要素。《办法》强调了保险债券投资中担保和评级的重要性,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的担保人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有担保债券的投资政策明显优于无担保债券,高质量担保人所担保债券的投资比例高于低质量担保人所担保债券;信用评级规定则更详细,不仅对债券发行人的国内信用评级或国际信用评级的认可级别和认可原则做出规定,也对债券和债券担保人信用评级的认可级别予以明确。 四是实行投资比例弹性控制。《办法》改变了过去对债券投资采用单一比例控制的做法,而是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控制比例。 五是明确提出信用风险控制措施。《办法》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要建立债券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债券发行人及其所发行债券的风险评估系统,对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信用状况变化调整投资比例。 六是引入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在制度安排上,《办法》首次在债券投资中引进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要求保险债券投资按规定实行债券资产独立托管。 七是为投资债券新品种留下空间。《办法》不仅明确了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短期融资券三个新品种的投资政策,同时也为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等产品,以及参与债券远期等衍生产品交易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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