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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11日下午,轰动一时的“姚翌明诈骗1400万元保费案”由上海市二中院正式判决,这位泰康人寿的离职员工被判处入狱15年3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另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这一离奇的案件已暂告一段落,而泰康人寿是否负有责任、受害人损失如何挽回仍然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全文]
泰康简介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泰康人寿实力雄厚,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16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起组建。2000年11月,泰康人寿全面完成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批准的外资募股工作。[全文]
往期策划
泰康声明
  第一,姚某曾作为公司普通员工在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工作,但早在2005年2月就与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正如判决书所称,姚某犯罪时属于无业人员,并非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员工。
   第二,姚某实施诈骗属于缓刑期间继续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由于姚某已不是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员工,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没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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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翌明前科
 
  姚翌明于2002年加入泰康人寿,任青浦区营销部组训员一职(组织业务员培训的内勤人员),并无销售保单的权限。2005年2月,姚翌明因被查私刻公章,以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名义售卖假保单,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全文]
175人被骗1400多万元
 
  2005年2月被执行缓刑之后,姚翌明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立了一个姓名为“泰康”的个人账户,再次利用电脑伪造了泰康的团体保单,并指使他人冒充泰康的团险部员工,对该公司青浦营销服务部部分业务员宣讲团体养老年金型保险的销售,骗取了这部分业务员的信任,大力为其销售“团体定额养老年金型保险”,并用高额佣金(10%)、高利率回报(年利率4%)以及一年还本付息的手段大肆敛财。   
   8个月时间,姚翌明骗取175人投保,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其中1300余万元无法追回。
获刑15年
 
  上海市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姚翌明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3个月,处罚金40万元,另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姚翌明:骗保是对泰康不诚信作为的报复
 
  法庭上,姚翌明称之所以骗保,完全是出于对泰康公司2003年不诚信作为的报复。“2003年的时候,公司为提升业绩曾许诺业务员17%的佣金,但后来却没有兑现。为了对得起下属业务员,只能不得已而为之。” [全文]
泰康:姚翌明所言纯属捏造
 
  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法律顾问兼本案新闻发言人陆放表示纯属捏造。“17%的佣金在保险公司来说并不算高。代理人佣金根据代理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高的有30%。”陆放解释说,泰康在2003年前后并没有任何一款产品曾许诺有17%的佣金,不兑现承诺更无从谈起。
图章:公司是否有责的关键
 
  身为组训员的姚翌明对保险代理人既无领导权,亦无管理权,何以有此号召力制造并销售价值千万的假保单?
   姚翌明曾表示,泰康人寿领导都知道他刻了个印章,也和他沟通过,但直到他离职,也没有收回此印章。[全文]
泰康:我们也是受害者
 
  泰康人寿相关人士称,2005年2月4日青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扣押在案的印章1枚予以没收。因此,姚翌明私刻的假公章既是其作案的工具又是其犯罪的证据,依法已由司法机关收缴,公司没有权利收回。姚翌明此次作案使用的印章显然是其缓刑期间重新伪造的,与原伪造公章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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