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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界被判死刑的第一人的杨彦明,在宣判2年多后等来了自己的二审开庭。在中国银河证券望京西区营业部总经理的5年任期中,他被认定贪污公款高达7000多万元 。2007年6月5日,在北京高院的法庭上,杨彦明仍说不清这笔巨款的去向。控辩双方就此案是否应判死刑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而检方则将原来指控的贪污数额从6840万元缩减到6100万余元。[评论]
杨彦明简介

  杨彦明:中国银河证券望京西区营业部原总经理。在1998年6月到2003年8月的5年之间,杨彦明违规从营业部账户内提取了7200余万元现金 。2005年12月13日,认定其贪污、挪用公款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其死刑。[全文]

中国银河证券公司简介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2日。公司是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全资的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等5家公司所辖的证券业务部门及证券营业部合并基础上组建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 [全文]
案件回放
    在1998年6月到2003年8月的5年之间,杨彦明违规从营业部账户内提取了7200余万元现金。平均每月取钱10次左右,每次少则几万元,多则二三十万元。对于这7200余万元的去向,杨彦明一概以“记不清楚了,都为公家用了”作答,并始终拒绝回忆“用钱的具体经过”。   
    2005年12月13日,一审判决认定,杨彦明贪污6850余万元、挪用公款2500余万元,二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全文]
小调查
1.您认为杨彦明是否应被判处死刑?
应该
不应该
说不清
2.您认为杨彦明一案中失踪的巨款的流向?
投入股市
分给亲友
说不清

 杨彦明一审被判死刑
    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挪用公款的原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杨彦明受到了法律最严厉的惩罚。2005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
    法院查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间,杨彦明利用担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指使营业部财务人员违规从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六千八百四十余万元予以侵吞。 [全文]
 二审宣判 杨彦明暂逃死罪
    今年5月15日此案二审落槌,北京高院以原审判决“部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检察官就此当庭解释称,出于对死刑案件的慎重,他们在二审开庭前对400多张取款凭条进行了笔迹鉴定。结果显示,其中11张并非杨彦明的财务经理章蓉(同案被判6年)填写,因此也就无法认定这11张取款凭条中的钱是否最终被杨彦明挥霍。但检方同时强调,“贪污数额的减少,并不影响死刑的量刑”。[全文]
 6000多万元“消失的”客户委托资金
  “钱哪儿去了?”法官、检察官、辩护人一遍遍地向杨彦明提出这个相同的问题。作为公司一把手,6000多万元“消失的”现金杨彦明仅仅能说清其中300万元用于注册、经营一家他个人控制的公司。其余的钱他说都“用在公司经营上了”,却不能说出一起具体的事实,让人感到“糊涂”得不可思议。“时间太久,我想不起来了,我没有记日记的习惯。”杨彦明依然是不紧不慢的语调。 [全文]
 极有可能投入股市
  不过杨彦明在法庭上至少提供了一种资金可能的去向,“我让下属去买了股票、国债。我指挥,他们操作。”在担任营业部总经理之前,杨彦明曾在证券操作中表现了出色的业务能力,他一直对自己操作股票的能力深信不疑。可他担任总经理的这5年间,中国证券业一直处于低迷状态。杨彦明曾因盲目跟庄,亏得血本无归。他究竟在股市里扔进多少钱,已经无据可查。 [全文]
 千万赃款去向成迷
   在做总经理的几年中,杨彦明没有留下一本明白账。2004年2月,杨彦明在向他的继任总经理交接业务时,指使手下把营业部的电脑资料删除。此后,更没人能说清那数千万元现金的去向。
    对上述巨额赃款的去向,杨彦明以不变应万变,一律以想不起来拒绝说明去向。 如今,为这本糊涂账押上身家性命的杨彦明究竟是“说不清”,还是“不愿说”,只有他自己心里最清楚。如果杨彦明最终被处死,那么数千万赃款的去向可能成为无法解开的谜。 [全文]
 双方激辩死刑量刑
  在当前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大背景下,这起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尤为令人关注。在庭审举证时,出现了令人意外的一幕,检方主动将6840万元贪污数额“缩水”到6100万余元。原因是经过笔迹鉴定,11张取款单竟然不是章蓉填写,也就无法认定这些钱进了杨彦明的腰包。除了这11笔,检察官在法庭上又指出多笔被认定为贪污的款项与一审事实不符。 [全文]
 经济罪犯是否适用死刑
  “尽管一审认定数额不准,但我们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不影响死刑的量刑。”最后辩论时,检察官直接提出了坚持死刑的量刑建议。这招致辩方的强烈反应:“在事实存有疑点的情况下,判处死刑不慎重。而且对于经济罪犯不适用死刑,是国际司法界所认同的,也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钱列阳的长篇辩护,最终被审判长打断。[全文]
 若揭发检举则有不死可能
  法律专家解释说,在这里,发回重审在法律上意味着下级法院应“排除案卷中存在的疑点”,必要时还要“查清巨额赃款的去向”,“但不意味着,杨彦明一天不交待巨款下落,法院就一天不能判处其死刑”。
    如果杨彦明检举揭发了其他人员的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酌情考虑是否有必要判其死刑立即执行。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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