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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律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20:4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3日电(记者吴琼 王卫平)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3日在此间说,要研究建立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制度,以改变中国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倒闭后个人存款绝大部分由国家偿付的现状。

  唐双宁在“2005中国金融论坛”上说,金融机构破产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风险。当前中国需要研究建立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
制度,以改变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倒闭后个人存款绝大部分由国家偿付的现状。同时,为保障金融机构能够顺利实施市场化破产,应当研究建立存款保险等金融风险补偿法律制度。

  他指出,《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保护、被撤销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修改。

  唐双宁说,尽管中国金融法治的外部法律环境在逐步改善,但金融法律制度化保证尚未实现。从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看,法律环境不完善的代价是高昂的,已直接威胁到中国银行业的持续发展。

  他说,要从多方面入手解决这一问题,包括健全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律机制,培育全社会良好的信用文化,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加强金融创新方面的立法等。

  关于当前打击银行业犯罪的重点,唐双宁提出,要研究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扩大“挪用资金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等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在《刑法》中增设“骗取银行贷款(信用)罪”等新罪名,加大引渡犯罪分子和追缴涉案资产的工作力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对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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