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韩瑞芸 北京报道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以及筹建中的渤海银行设立支行的申请程序被大大简化了。
以往,股份制银行设立支行要先经由银监局受理并审查,最后报银监会审批。但现在
,地方银监局就能直接负责受理和核准支行的市场准入事项。这是银监会近期推行的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中的一项措施。但这些政策目前只被上述六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享。
“近期,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改为以银监局属地监管为主,这将是很大的一个变化。我们要配合相关部门和省局研究制订好实施方案,取得切实成效。”9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系统组织部长和机关各部门综合处长专题培训班上表示,因为涉及监管资源的整合、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法人机构属地化管理的推进有其重要意义。
10月上旬,银监会下发《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联动监管与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暂行)》(下称《指导意见》),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与六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属地对应,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上海、浙江、山东、广东、深圳、天津等6家银监局。
这项制度首先于2004年在深圳开始试行。当年,实行了一系列银监会与深圳银监局的上下联动监管措施,实现了深圳银监局对深圳发展银行的属地监管。
现在,银监会将试行范围扩大到上述六家总部不在北京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过,总部同样不在北京的招商银行与兴业银行并不在其列。
招商银行一位人士认为,其原因可能是招商银行在全国有相对更多一些的营业网点,部分业务也较有影响。更重要的是,招商银行总部所在地深圳已有一家银行被纳入了属地监管。
此次下发的《指导意见》是按照“加强法人监管、加强属地监管、加强联动监管和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制订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银监会与六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的分工原则、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并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处罚权限划分以及其他重大监管事项等方面,对银监会与当地银监局的职责进行再分工,并规定了相应的工作程序。
这意味着,当地银监局的监管权限和职责范围将有所扩大,除负责监管银行机构的属地分行外,还需承担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属地监管职责。
事实上,银监会一直强调对法人机构的属地化管理。银监会认为,比较“扁平化”的属地监管能够增强风险监管的时效性。因此,“贴近监管”经常与“属地监管”一起被提及。
“必须落实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具体措施,强化派出机构对中小金融机构属地监管和贴近监管。”今年4月,刘明康在银监会第十一次常务会议上指出。
不过,虽然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更为贴近了,但因传统的人事体制任免、人情关系,以及银行主要客户——各地国有企业为数不少经营状况普遍不佳的现状,银行属地管理的真正落实仍有待时间检验。
所幸的是,银监会在颁布此次《指导意见》之前已在系统内形成了较完善的干部人事任免、银监局局长轮换等制度。这对属地监管方式已是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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