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开始剥离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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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9:35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挂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执行法定1年期贷款利率 本报讯 记者李岚报道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和农发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行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按核定的余额据实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通知》要求,各行要加强与省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尽快核实确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确定须剥离的挂账贷款金额。 根据《通知》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剥离到企业隶属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的承担当地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集中管理。农发行各级行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确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的承贷主体。确定的承贷主体须在农发行当地营业机构开立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专户。 同时,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的债务转移,采取农发行与承贷主体重新签订借款合同、重新办理借贷手续的方式办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贷款期限按地方政府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年限确定。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1年期贷款利率,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剥离的挂账贷款自剥离之日起发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与农发行结算,农发行对承贷主体停收利息。挂账剥离前发生的欠息,经地方政府确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将一并剥离到承贷主体,并办理相应的债务转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