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授予深圳、上海等六地银监局以当地为总部股份制银行的全国监管权
本报记者 李涛 发自北京
浦发行南京分行今后如果迎接到上海银监局的现场检查小组,而非以往的江苏银监局,他们不会感到意外。因为银监会日前下发的《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联动监管与职责
分工的指导意见(暂行)》规定,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监管局(下称“当地银监局”)参与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全面检查或直接负责实施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专项现场检查。
银监会一位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是银监会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事情源于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今年2月份对深圳的考察,他表示对深圳银监局这样有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局,可以试验一下适当扩大监管权限,实行属地监管。随后,“深圳实验”重点落在了深圳发展银行(下称“深发展”),由银监会监管二部出面统筹,重新划分了对深发展的监管职责,过去深发展重大事项须先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深圳银监局,现在顺序正好互换。为此,深圳银监局成立了一个5人监管工作小组,由一位副处长任组长,听取关于深发展工作的全面汇报。
进入10月份,“属地监管”的名单中又新添了上海、浙江、山东、广东、天津等五个地方局,他们分别成为浦发行、浙商行、济南商行、广发行及渤海银行的总行与全国分支行的主监管局。浙江及山东银监局的加入,也预示着银监会的一项政策意愿正在逐渐成为现实,即充分考虑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的意愿,达到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中等以上水准、满足各项监管要求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申请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六个当地银监局被要求必须专门成立监管小组,并确立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的主监管员。一些原本由银监会履行的职能也被分解到六个当地银监局,最为突出的变化就是第一次将总行列为监管对象。
市场准入方面,当地银监局负责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章程修改、业务范围调整及开办新业务的初审工作;负责组织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
非现场监管方面,当地银监局将负责向银监会提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中长期包括年度监管建议;负责搜集和分析监管信息,并定期向银监会职能机构或主监管员反馈和报送监管动态和分析报告;撰写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年度监管报告等。
而现场检查方面,当地银监局将负责制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参与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全面检查或直接负责实施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专项现场检查等。
当地银监局还相应增加了处罚权限,他们可征求银监会意见后直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总部设在上海、浙江、山东、广东、深圳、天津的商业银行,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基本已经完成,银行风险特性发生了变化,如何随时“零距离”关注,增强风险监管的时效性,便成了监管的燃眉之急,银监会的此项举措可谓是顺时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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