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 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银监会发布《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联动监管与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暂行)》
为强化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增强风险监管的时效性,日前,银监会按照“加强法人监管、加强属地监管、加强联动监管和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制定下发了《对部分股份制商
业银行实施联动监管与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上海、浙江、山东、广东、深圳、天津等6家银监局。2004年以来,银监会开始采取上下联动监管措施,加大了对部分总行不在北京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并在深圳地区进行了试行。在试行基础上,银监会进行了充分调研,广泛征求了相关银监局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分工原则、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等。根据《指导意见》,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监管局(以下简称当地银监局)的监管权限和职责范围将有所扩大,除负责监管银行机构的属地分行外,还需承担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属地监管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在市场准入方面,当地银监局负责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章程修改、业务范围调整及开办新业务的初审工作;负责组织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在非现场监管方面,当地银监局负责向银监会提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中长期包括年度监管建议;负责搜集和分析监管信息,并定期向银监会职能机构或主监管员反馈和报送监管动态和分析报告;撰写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年度监管报告;根据监管需要参与或独立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见谈话和定期走访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配合并完成银监会布置的其他非现场监管工作。在现场检查方面,当地银监局负责制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参与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全面检查或直接负责实施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专项现场检查;按季汇总当地银监局和异地银监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情况及整体监管意见。在处罚权限方面,当地银监局负责提出对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建议,报银监会实施处罚,或征求银监会意见后直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银监会
要求当地银监局必须专门成立监管小组,履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职责,并确立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的主监管员。合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防止监管工作中出现扯皮与推诿现象,促使形成有效监管合力,树立良好监管形象。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实施属地监管,是银监会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统一监管思路、改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有利于提升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整体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