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记者 谷秀军
2005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发布了第一批外汇违法(负面)信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试点工作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国务院明确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步骤,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此次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试点工作,是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五年方案》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外汇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已经做了哪些工作?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了《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五年方案》,对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框架、实施步骤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在辽宁、河北等地开展了“外汇指定银行合规经营等级评价”等工作。将信用体系建设和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通过实行“出口核销荣誉企业制度”、“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制度”等信用管理手段实现对不同涉汇主体的分类监管,促进了涉汇主体的合规经营,努力营造了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规范了外汇市场经济秩序。
问:第一批在外汇局政府网站披露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有哪些?这次披露和以往的案例曝光有何不同?
答:2005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推出了第一批外汇违法(负面)信息,首次向社会披露了自2004年1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查处或督办的以及辽宁、河北、深圳试点地区发生的外汇违法(负面)案件信息,共涉及34家企业和个人,其中2个为公开披露,32个须通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代码)查询。
这次披露是我们一贯实行的案例曝光等做法的规范化、制度化,但与以前的案例曝光又有所不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区别是,不但披露了违法主体的真实名称,还披露了违法主体的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代码),保证了主体的惟一性,具有了信用信息的特征,但它是负面信息。
问:为什么选择违法(负面)信息进行披露?负面信息的含义是什么?
答:选择违法(负面)信息进行披露,是因为在各种社会信用信息中,经济主体的负面信息最受人们的关注。负面信息是指经济主体所有违背诚信行为的有关信息,负面信息包括违法信息但又不限于违法信息,负面信息范围更广。在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的国家,负面信息强制披露,企业或个人一旦拥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违约不良记录并曝光后,就会对其市场经营甚至生存带来很大影响,很少有人与之交易往来,很难得到银行贷款,从而达到了失信惩戒的目的。
问: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是如何体现失信惩戒作用的?
答:失信惩戒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查处或打击,即通过执法机关对失信违法行为进行直接的制裁和惩罚;二是通过市场的作用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违法主体的失信信息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信用中介公司采集后向社会公布或提供,市场中的交易双方在选择交易对手时就会考虑对方的信用情况,信用较差的交易者将很难完成交易。外汇违法(负面)信息向公众披露,可以发挥以上两方面的作用。
问: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有效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可以积极培育外汇信用市场,满足市场经济主体和中介机构的信用需求,解决涉汇经济主体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信用风险;加强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行政透明度及与其他政府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实现联合监管,打击违法失信行为,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维护外汇市场经济秩序。
问:外汇局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下一步有何打算?
答:首先要做好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试点工作,注意收集各部门、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反映,并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地区,争取在2006年将该项工作扩大到全国36个外汇分局。任何涉汇主体的外汇违法信息都将进入数据库,并通过不同的方式向社会披露。同时,随着信用管理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信用信息系统的进一步整合,我们将不断扩充外汇信用信息的披露内容,逐步实现涉汇主体信用信息的全面有效披露。
作为涉汇主体的监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开展外汇信用信息披露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措施,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努力形成健康、规范、有序的外汇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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