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营造中间业务收费的和谐环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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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09:36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记者 孙凌燕 银行与消费者,在中间业务收费问题上既相互离不开又不断产生矛盾。一般而言,商业银行都站在自己的角度上解释产生的矛盾。然而,9月12日,在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来参加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论坛”上,被安排在靠前发言的不仅有银监会的领导和商业银行的行长,还有一位教授———江平先生,他参加会议的身份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消费者协会用大白话说是消费者的“娘家”,是为老百姓说话的。把消费者协会的领导请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论坛上,主办者的用心不言自明:银行中间业务有偿服务、收费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联系此前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如储蓄卡收年费、小额账户收费等,最终结果不论如何,客观上都使商业银行的形象大打折扣。由于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情况,加上银行服务收费涉及的面太广,有些问题必须要充分考虑,如法律法规建设、收费定价标准、公示解释工作等等。总之,如何营造中间业务收费的和谐环境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中间业务收费的和谐环境包括了什么呢?记者在论坛上采访了多位银行人士及专家学者,有几个观点很值得注意。一是从金融改革的角度,中间业务发展已成为评价银行的重要标准;二是从中国现实出发,对弱势群体要给予充分关注;三是相关法律要尽快建立和完善。 “从国际上一些银行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非利息收入同银行的优秀程度和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关系。”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的这个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与西方先进银行相比有较大差距,但已有学者称,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已进入“后贷款”时代。因为随着利率、汇率自由化,传统存贷款业务竞争日益激烈,迫使银行寻找新的盈利来源;同时监管制度的变革在拆除了对传统银行利润来源保护的同时,也为银行业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打开了大门。从长期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推动商业银行由传统的融资中介向新型的金融服务中介转型。发展中间业务意味着银行获得了资本消耗低、不承担信用风险、并且现金流稳定的收入来源,当银行来自中间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占经营收入的比重大幅度提高时,银行将能够获得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而国际上先进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成功经验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正因为如此,尽管每当某一家银行推出某一项收费业务而引起社会的“口诛笔伐”,甚至闹得“天翻地覆”时,却没有哪一家银行表示要在这个问题上“让步”。事实上,近几年有关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政策已逐渐明朗,管理也日益规范化。但正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江平教授所说,对银行收费,消费者有权选择,有权要求银行服务价格公正合法,有对金融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中风险的知情权。 这里就涉及到社会弱势群体,能否给予特殊照顾,如政府给银行适当补助,银行保证其获得银行的基本服务等,这个问题已引起了有关方面的注意。对此,工行有关负责人对记者明确表示,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中间业务价格策略,即对客户依赖度、承受力强的品种采取较高的收费策略,对同质化和社会影响面大的产品实行较低的收费策略。这种差异化的战略定位实际上也是国外先进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高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 2003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中间业务两级定价制度。许多银行人士都认为,当前中间业务定价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政府指导价过低,有的已远远低于商业银行实际经营成本。建议调整,即用3年时间把政府指导价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由此商业银行对弱势群体能够更好地体现关怀。 现在,针对银行服务收费的投诉越来越多了,由于涉及消费者权益、银行市场竞争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等诸多方面,影响很大。有关专家和银行都认为不能简单进行判断。比如,由于银行业消费者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决定银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立无法按照普通合约的机制形成。所以不能简单地按照普通民法原则来解读有关的合约关系,而其他国家的监管当局也是通过一般的原则性的指导来促成银行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另外,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能够成为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并驾齐驱的三大业务之一,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分不开的。从银行法、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到信托法、期货法等,对中间业务有详细、全面的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缺陷比较多,有的还是空白。 目前,在我国金融业即将全面开放的时刻,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混业经营趋势、社会观念的逐渐改变及信息科技水平的发展都将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这十分有利于营造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和谐环境。在这种大环境下,逐步认清和解决中间业务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深化与中间业务收费相关的各项改革,无论对监管部门、商业银行,还是社会公众,都是十分有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