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规范人民币图样使用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
本报北京9月8日讯 记者付平报道 为加强人民币图样使用的管理,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了〔2005〕第4号令,向社会公布了《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全文见本报今日二版)。
按照《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人民币图样的使用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受理机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其核发人民币图样使用的批准文件。使用人民币纸币(含塑料钞)图样,应遵循一定原则。
按照《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依法应为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审批机关应依法为其核发装帧批准文件。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在营业场所公示。获得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装帧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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