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债权不宜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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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10:11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中国银行业协会举办《企业破产法》有关问题研讨座谈会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付平报道 今天下午,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京举办了《企业破产法》(二审稿)有关问题研讨座谈会,会议集中讨论了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等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如果立法规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不仅对银行债权有消极影响,而且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有负面作用。
与会代表认为,实行破产制度既是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重新配置有序化和公平化的要求。破产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公平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解决破产企业拖欠工资等职工劳动债权问题,不应是破产法的基本功能和价值取向。如果立法规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将危及抵质押最基本的物权担保功能,加剧银行债权的损失,不利于银行调整信贷结构、降低金融风险,同时还会迫使银行“惜贷”,令企业较难获得信贷支持,进而最终影响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因此,立法规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消极影响。 与会代表还就银行贷款的抵押率、银行对破产企业的贷款回收率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就维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会议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执行副主任李琦主持。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刘张君出席会议。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相关领导到会介绍了有关立法情况。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等9家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委行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