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布斯富豪起诉招行 行长马蔚华出现在被告之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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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02:07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贾玉宝 陈善哲 广州报道 反客为主。债主招商银行却被债务人告上了法庭。更让招行方面难堪的是,行长马蔚华个人也出现在被告之列。招行有关人士称,截至目前,招行尚未收到法庭转来的原告诉状
事起总金额为3500万美元的离岸业务贷款。招行法律事务部人士称,招行追债已经6年,但除了区区8万美元,没有更多的真金白银到手,到头来却是原告成了被告。 由被告转成原告的福布斯富豪任运良指控称,招行在向由其控股的中安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安置业)发放上述离岸业务贷款时,尚未取得办理离岸业务的资格,故贷款无效,招行无权要求他归还3500万美元。循此逻辑,与贷款相关的股权质押合同、土地抵押合同亦属无效。 这场引起广泛关注的商业贷款纠纷,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省高院)列为2004年广东省知识产权与涉外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无论是双方围绕大连金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大连金石)控制权的争夺,还是任运良出其不意地将招行推上被告席,背后利害的关键,以及决定事态走向的关键,正是那3500万美元贷款的真实面目。 “″这简直是一场马拉松,从贷款一逾期就开始了。”招行一人士称,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结束。截至目前,上述贷款本息已增至7000万美元(约折合6亿元人民币)。 招行被诉 7月28日,大连华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连华丰集团)董事长任运良等4名中安置业原董事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 控告招行向该中安置业发放的3500万美元贷款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国家外管局)等有关部门批准 并非法接收大连金石球场股权。招行行长马蔚华赫然在被告人之列。 其实,任运良向香港法院的诉由,在2004年广东省高院国内诉讼当中,已经作为抗辩理由提出,但均被法庭驳回。(在广东高院判决中招行胜诉)。 大连金石在当时的答辩中称,《贷款合同》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招行未经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即向境外放贷,是无效合同。因此,招行不能收取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合同约定的利息同样为无效。 而招行进行离岸业务放款依据是,国家外汇局1989年8月23日对招行办理离岸业务的批复。批复同意招行办理该业务。 《贷款合同》签定后,刘淑兰(曾任大连金石总经理)前后向招行发出9份提款通知书,招行据此分9次发放了3500万美元贷款。 问题的另一端还在于担保方大连金石的担保资格问题。大连金石在向广东省高院的书面答辩中称,该司为中安置业提供的担保违反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不允许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应为无效。而任运良、刘淑兰提出的答辩又称,任、刘不具备对外担保的资格。理由是该对外担保未经登记和报批。 对此,招行法律事务部一人士称,事实上,招行于2002年4月8日向国家外汇局大连分局补办了中安置业及其75万平方米球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对外担保登记,并获得批准。 2004年底,广东省高院判决称,中安置业应向招行偿还贷款本息;招行对中安置业持有的大连金石7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任运良、刘淑兰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500万美元贷款之劫 “整个过程已经历时近10年,事情也非常复杂,必须从贷款本身说起。”招行有关人士称,其中,有两点是无法抹杀的事实,一是招行对中安置业的贷款行为,二是中安置业逾期未还。 双方争议的3500万美元贷款于1996年11月8日发生,贷款最终到期日为1999年2月8日。贷款担保条件是中安置业以其持有的大连金石75%股权质押,另有大连金石75万平米土地使用权抵押,并由任运良、刘淑兰提供个人担保。 招行原本是想在该笔贷款上一个双重保险,但结果事与愿违。 1997年11月11日,因中安置业在部分贷款到期未能按期还款,中安置业和招行签订《贷款及抵押展期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贷款偿还展期到1998年5月8日。在1998年5月20日,招行又与大连金石签订《土地抵押合同延期协议》,将土地抵押合同的有效期延长至2001年2月8日;同时与中安置业签订《股份质押合同延期协议》,将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01年2月8日。 这中间由于协商受阻,遂使招行于2000年先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将中安置业告上法庭。始成这场控诉转换大战的起点。 此次诉讼中,招行依据与中安置业签订的资产抵押合同,委任了某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两位会计师担任中安置业接管人,接管了中安置业的资产,进而接管了大连金石球场的经营管理。 招行在2005年8月初的《澄清报告》中称,债权银行根据资产抵押委任接管人接管债务人资产,是内地乃至香港法律中保护债权人权益,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的重要安排,在香港法律实务中并不鲜见。 事情颇多变故。据招行一人士介绍,根据招行与中安置业签订的《股份质押合同》,在中安置业和担保人不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下,任运良、刘淑兰等4人丧失中安置业股东和董事地位与身份。中安置业变更为福年行有限公司与欣采有限公司(均为招行控股的香港公司),中安置业董事变更为陈安长、孙忠两人。 2005年4月间,任运良、刘淑兰在得知了辽宁省高院拟依法拍卖大连金石球场股权后,冒用中安置业股东、董事名义拟变更大连金石外方董事,但未能成功。 逃债抑或其他? 2004年底,尽管广东省高院判决招行胜诉,但由于实际的债权执行困难,招行起草了一份内部《紧急报告》(即《关于及时制止任运良、刘淑兰恶意逃废国有金融债权的紧急报告》)。 《紧急报告》称,拟于近期对包括大连金石球场股权在内的债务人资产依法进行拍卖。但任运良、刘淑兰则采取对抗拖延措施,继续逃废银行债务、窃取球场资产。 《紧急报告》里提到,在拖欠招行巨额债务之后,大连金石及其关联公司还继续向大连市当地银行借债,多以球场会员证和连环担保。这包括向农行辖属两支行贷款7408万元人民币,向大连城商行贷款5000万元,向交行贷款100万美元等;大连华丰集团向大连某行贷款800万元人民币,其他关联公司在其他银行也存在多少不等的贷款。上述贷款本息累计折合约为数亿元人民币,其中大部分贷款已经到期而不能偿还。 更为严重的是,《紧急报告》直指,任、刘两人一方面拖欠银行债务,一方面向海外抽逃资产。《紧急报告》透露,任、刘投资上千万美元,以其子任世锋为董事长,在美国成立了任世兰国际有限公司,在阿根廷成立了阿根廷第一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并通过这些公司购买了土地、森林等大量海外资产。 《紧急报告》另称,大连金石以球场资产为大连华丰集团及其20多家下属关联公司提供借款担保,致使大连金石债务高筑。而大连金石提供的《财务未收款会员名录》反映,任、刘两人采取销售收入不入帐的手段,隐瞒与侵吞大连金石高尔夫会员证销售收入,金额达320万美元。在刘淑兰担任大连金石总经理期间,以会员证直接为大连华丰支付购楼款,涉及金额89.16万美元。 实际上,招行早在2001年,就委托某国际会计师事务对大连金石的财务和债务状况作分析,并形成《大连金石审阅报告》一文。 《审阅报告》分析称,大连金石固定资本投入非常高,但投资收益却较低。《大连金石损益表》显示,从1995年至1999年,大连金石均为亏损,年平均亏损7000余万元。 在中安置业向大连金石的股权投资和借贷余额上,两公司账目存在极大差异。截至2001年3月底,在中安置业在大连金石的股权项,中安置业的账目登记为750万美元,大连金石的账目登记为1730万美元;在中安置业对大连金石的借款项,中安置业的账目登记为234.32万美元,大连金石的账目登记为4万美元。 《审阅报告》另称,中安置业和大连金石还有错误入账和并未入账的问题。针对招行3500万美元贷款的流向,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审阅中安置业的资金流向后发现,其中有520万美元被借给了公司董事任运良和刘淑兰,而大连金石的财务记录资料则无此项贷款,而显示有金额相近的505万美元转给美国任世兰(任运良的海外公司)。 “显然,这不太合法,这似可说明,该笔资金被抽逃到了海外。”深圳一法律人士称。 任运良秘书王先生称,事态仍在进展中,将尽最大努力争取,任本人表示,暂不对外表态。而任运良的法律顾问刘勇亦称,整个贷款纠纷较为复杂,最终结果需要期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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