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行业动态 > 正文
 

百万元买来注水不良资产包(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09:18 新京报
  在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粗放型处置不良资产的背景下,邵阳住房公司的遭遇不应该仅仅被视为个案
百万元买来注水不良资产包(图)
  2004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资金高达715亿元。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周颖 北京报道

  谢安平急了。

  7月5日,在电话的那一头,谢安平话语急促:“我买的不良资产包被他们‘掺假’了。有些债务人根本不承认和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他们说早就和银行结清了。三年了,你说我能不急吗?”

  看到6月28日的审计报告后,多次“维权”未果的湖南省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邵阳住房公司”)总经理谢安平要“讨个说法”的念头更加强烈了。

  事情源于2001年邵阳住房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以下简称“长沙信达”)的一纸协议。长沙信达将邵阳市内80户呆账(债权总计约4844万元)资产打包,以180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邵阳住房公司。

  在清收过程中,邵阳住房公司发现部分资产的债务债权关系不实,因此有了谢安平对“掺假”、“注水”的愤慨。

  7月6日,长沙信达副主任禹华初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这些事情都是按着规则进行的。先后有银监会、总公司到我们这里做过调查,我们所做的业务都是正常的。”

  那么,到底孰真孰假?孰是孰非?

  不良贷款数额就像“吹气球”

  “我们是看了报纸上的公告,才去找长沙信达洽谈购买资产包。当时觉得买来这些不良资产进行处理,肯定能赚。”谢安平并不掩饰赚钱的初衷。

  2001年10月2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以下简称“长沙信达”)发布公告称:长沙信达拥有的邵阳市坏账打包出售,共涉及80个项目,本金合计2529.01万元,应收利息956.19万元,催收利息1420.34万元。总债权合计4845.16万元。

  谢安平回忆说,在和长沙信达签订协议之前近两个月时间里,双方接触了不下30次。“因为是第一次购买不良资产包,并且有太多预期,想着肯定会赚钱,其他事情也就忽略了。长沙信达的确曾口头提醒过我们,购买资产包可能会存在风险,但当时他们对每一项业务的真实、合法性都做出了承诺,我们也就没有过多怀疑。”

  随后,长沙信达也派人专程到邵阳了解邵阳住房公司的实力。随即,双方签订了协议。

  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是赚钱心切的邵阳住房公司没有想到的。

  2002年初,邵阳住房公司第一次清收所购资产包的债务时,就遭遇了“寒流”。这次的债务人是邵东县经技贸易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技贸公司),涉及债务100万元。

  这笔债务源于技贸公司1993年2月26日从中国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以下简称邵东支行)贷款100万元用于地产开发,期限为10个月。

  贷款到期后,因技贸公司未能及时偿付,于是双方在1994年11月15日签署了车辆扣款协议书。该协议显示:技贸公司(乙方)自愿将自购的皇冠3.0车一辆作价38万元,抵邵东支行(甲方)贷款本金38万元,所抵本金从1994年8月9日起停止计息;甲方自签订本协议后,撤销1994年8月9日对乙方的起诉,并负担诉讼费;车辆附加费手续由甲方包干5万元给乙方负责办理车辆的所有手续,以赵应华的名义办理,但所有权归甲方。

  2001年10月25日,建行湖南省分行和长沙信达在《湖南日报》联合发文债权转让催收公告,借款人技贸公司名列其中,债权金额为164.21万元。

  何来164.21万元?原来邵东支行将借款人技贸公司截至2000年6月20日的贷款本金100万元及表外应收利息642102.20元转让给长沙信达,其中表外应收利息为无偿转让。这一项目正是邵阳住房公司购买的资产包中所含项目。

  面对“吹气球”般的不良贷款数额,邵阳住房公司决定对簿公堂。

  2003年11月12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邵东支行在转让技贸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之前,与该公司就以车抵贷达成协议,并且一直使用抵偿的皇冠3.0车至今,虽然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双方交付车辆的行为已产生了所有权的转移。技贸公司以皇冠3.0车一辆抵偿贷款本金38万元这一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书同时显示,上述邵东支行与技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抵扣贷款协议书行为属实。法院判决长沙信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邵阳住房公司损失38万元。

  7月6日,记者就此向时任技贸公司法人赵应华求证时,赵否认了当年签署的车辆抵扣贷款协议书并随即挂断电话。

  “凭良心说,当时技贸公司的确是和邵东支行签订了一份车辆抵扣贷款协议,技贸公司的欠款本金实际应为62万元。”已经离职的原邵阳市建行保全部经理肖祥达在火车上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欠款早还清债务却仍在

  另外,邵阳住房公司在清收广东惠州大亚湾粤湘(湖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公司(以下简称“粤湘公司”)债权金额63.34万元的过程中发现,事情远比他们想象得要复杂。

  根据2000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营业部(甲方)与长沙信达(乙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表明:甲方将粤湘公司截至2000年6月30日的贷款债权本金330000元,表内应收利息139516.68元,其中:表内已核销应收利息25418元,表外应收利息163864.67元,其中,催收利息163864.67元转让给乙方,其中表内应收利息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无担保债券收购,表外应收利息为无偿转让。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成为新的债权人,取代甲方的债权人地位。

  2001年10月25日,建行湖南省分行和长沙信达在《湖南日报》联合发文债权转让催收公告,其中所列第5个借款人即为粤湘公司,债权金额为63.34万元。

  “我们去清收欠款的时候,粤湘公司说用财产做的抵押,和银行结清债务关系了。我们感到很奇怪。”邵阳住房公司参与过此事的康胜华表示,经过他们了解,粤湘公司并未说谎。

  到底谁在说谎?法院判决书可以说是有力的证明。

  1998年6月22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邵阳市建行)诉粤湘公司于1993年11月至1995年3月共向我行借款5笔,总金额为1276万元。借款逾期拍,经我行多次催收,粤湘公司陆续归还本金325万元,尚欠本金951万元,利息及复利380万元,本息合计1331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归还。而粤湘公司则愿意以抵押物粤湘商贸城评估价抵偿所欠邵阳市建行借款本息。

  经审理查明,准许粤湘公司用粤湘商贸城第四层全层商场合计4132.83平方米的房地产过户给邵阳市建行,抵偿所欠借款本息1331万元。

  1999年11月17日,邵阳市建行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强制执行书,要求粤湘商贸城过户给邵阳市建行。

  2000年9月25日,邵阳市建行的一份“关于粤湘商贸城财产转移的说明”称:我行对粤湘商贸城进行了剥离,将上述法院所判财产已全部剥离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其财产产权归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所有。

  原粤湘公司会计姜胜对记者表示,当时的情况的确是粤湘公司用财产做了抵押,已经和银行没有任何债务关系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副主任禹华初在电话中回复记者时表示,这些事情我们都是按着规则进行的。先后有银监会、总公司,到我们这里做过调查,我们所做的业务都是正常的。

  “到现在我们仍然在进行资产交易,因为我们一切都是合法、正常的。”禹华初强调他们的合法性。

  来自长沙信达的另一位人士则向记者表示,这个问题应该找建行,因为他们是从建行直接接收的。

  邵阳市建行有关人士对此表示,他们的剥离是符合政策规定的,没有任何问题。

  而对于粤湘公司债务是否早已抵消,长沙信达和邵阳市建行都不予以置评。

  移花接木造成债务重生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邵阳住房公司第三次的清收又遇“惊奇”。他们发现,新宁县鸿达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实业”,隶属新宁县人民银行管理的自办经济实体,成立于1991年,主营房地产开发)的借款是子虚乌有的。而资产包中所列项目的名义是鸿达实业欠贷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3.46万元。

  这笔款项发生在1992年12月7日,鸿达实业向建行新宁县支行实际借款75万元,期限为1年的业务,实际早已画上了句号。

  据2003年11月18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鸿达实业欠款已全部归还。

  “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1993年10月16日,鸿达实业通过转账凭证汇款给新宁支行62万元,而剩余13万元,又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给了新宁支行。”在清收欠款过程中,谢安平找到了很多新的证据。

  鸿达实业归还75万元欠款后为何又冒出欠款13万元?

  新宁县支行在2000年5月15日“关于新宁县鸿达实业发展公司贷款形成呆账情况说明”的文件中如此表述:我行在账务处理时,将62万元用于还贷款,由于1993年底我行向社会集资的520万元又正好到期,没有资金支付利息,相差13万元,于是我支行用13万元支付了集资客户利息,故造成鸿达实业13万元贷款未归还。

  粗放型处置是根源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999年7月26日建总发(1999)94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方案》的通知第二条剥离不良资产的条件之规定,剥离不良资产申报材料中,必须具备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书,即借款合同和相关会计凭证及逾期2年以上的贷款还要提供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书的贷款,即为债权债务关系不落实的贷款,此类不良资产不得剥离。

  简言之,债权债务关系不落实的不良资产,不能进行剥离。而上述项目正属于这个范畴之内。

  国家审计署的一位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上级有条件限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消化掉多少不良资产。在这个规定面前,资产管理公司肯定是以完成任务为首要,因此对于项目的审核肯定是粗放型的。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当然要想尽办法了。资产管理公司给出的完成不良资产处置的数字可信度较低,其中存在很多问题。

  而某资产管理公司一人士对记者说,出现这样的情况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都有责任。按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回收每一笔银行债务时都要核实,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做不到这一点,因此会存在问题。但银行的责任应该还是大于资产管理公司的。

  肖祥达亦向记者表示,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都有问题,但银行要负主要责任。债务人已经和银行结清了债务关系,银行为什么还挂在账面上,然后转给资产管理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的责任是收购把关不严,有些债权债务不能落实。在现实中,这些都是不能摆在桌面上的。

  6月28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关于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揭开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遮羞布,隐藏的715亿违规资金便彻底暴露在阳光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审计报告中,长沙信达名列其中。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