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寿险产品近期在广东省各地热卖,但一些保险推销员对客户所作的“寿险公司不能破产”的宣传却让人忧虑。近日,记者就社会较为关注的一些问题走访了中国保监会广州办公室魏迎宁主任。
魏迎宁指出,新型寿险,是指我国保险市场上以前没有销售过的寿险产品,是相对于传统的寿险产品而言的。它的特点是:投保人在享受保险保障的同时,还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的一部分经营成果,或者分享保险公司的部分投资收益,但同时也承担投资风险。也就是说,投保人享受的权利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投资收益等有一定的关系。目前在我省各地销售的新型寿险产品可以分为分红寿险、投资连结寿险和万能寿险等三类。
魏迎宁说,投资者购买保险公司的险种,就必须与销售该类险种的保险公司一起承担经营风险。至于“寿险公司不能破产”一说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他说,我国的《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解散与破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保险法》还对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破产时保单的转移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显然,依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人寿保险公司破产时,被保险人的利益便有可能受损失。
近期许多投资者向保监办咨询购买新型寿险是否比储蓄更合算。魏迎宁认为,不一定合算。第一、储蓄与保险是功能不同的金融产品,储蓄没有保险保障功能,新型寿险除保险保障功能外,还融合了增值功能,很难简单地比较两者哪个更合算。第二,如果仅就增值功能计,储蓄对全部本金按确定的利率计息,而新型寿险产品对投保人所缴保费,首先要从中扣除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向推销人员支付佣金和承担保险责任所需费用,其余部分才有可能增值。这些费用占保费的比例有时很大;第三,如果我们仅比较新型寿险产品中对投保人可增值资金的增值率与银行存款利率,那么银行定期存款的期限最长是5年,寿险产品的保险期远比5年长。现时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将来的趋势很难预料。保险公司并未承诺投资连结产品中基金单位每年的增值率不低于当时的银行存款利率,并未承诺分红寿险产品的保单预定利率加每年的分红率不低于当时银行存款利率。
魏迎宁还提醒投资者,在购买新型寿险产品时,不仅要听推销员的介绍和阅读宣传材料,而且在决定购买前还应阅读、分析保险条款全文,不但要了解购买新型寿险产品可能得到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本报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黄海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