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针对本市仍有向无证单位销售和采购药品的违法行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再次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重申药品销售和采购的相关规定。(记者张计红)-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将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城镇乡村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与无以上“三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镇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进行药品购销活动;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将专用于制备医院制剂的医药原料销售给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医疗机构不得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采购药品;
-药品购销活动中,各单位必须严格查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