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报道国企改革问题被诉案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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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 07:03 中华工商时报 | |||||||||
因报道国企改革问题惹来590万索赔 【记者王义伟20日北京报道】 因为报道国企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不但招来了被报道对象的名誉权诉讼,还被索赔590万巨款。这是在国内新闻界颇具影响力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以下称《中国改革》)成
《中国改革》在2003年第七期推出一组关于国企改革的文章,其中包括该刊记者撰写的对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称侨房公司)改革问题的采访报道。 根据该报道,侨房公司原本是一家业绩优良的房地产企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平均每年赢利2500万元,资产积累达到10亿元,其中仅属于职工的工资福利等积累就有3000多万元。这样一个优秀的企业,在广州市推动的国企改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两次不平坦的遭遇。 第一次,2000年,广州市有关部门将侨房公司、华投公司等5家企业组合成新的华侨投资企业集团(以下称华投集团),侨房公司虽然出资占注册资本的97.8%,但是并没有取得华投集团的主导权。由行政部门委派的干部独占了华投集团、侨房公司、华投公司三家国企的董事长、总经理、书记等党政大权。之后,该干部架空侨房公司中高层领导,一方面大量削减员工福利,并假借改革之名使大批工人下岗,一方面开始调动侨房公司的资金和不动产为华投集团偿还债务,还动用数千万资金炒股票。这样的行为招致侨房公司职工的强烈反弹和反复的上告,最终,华投集团被撤销,侨房公司暂时恢复自由。 第二次,2001年5月,侨房公司又根据广州市的改革要求,被委托给上市公司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珠实集团)托管。珠实集团遂向侨房集团派出了总经理、党委书记等干部,对侨房公司的人、财、物进行了全面的接管。之后的几年,侨房公司的经营业绩一直徘徊不前。2002年,侨房公司的经营状况为负的 2956.55万元,而总经理的年奖励为30万元。原公司有30多人被辞退。有知情人介绍,珠实集团以培训、奖金、借用等方式从侨房公司抽调资金。 《中国改革》的文章刊登后,侨房公司以报道不实为由,于2003年9月将《中国改革》告上法庭,提出了恢复名誉、挽回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90万元,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请求。 侨房公司在诉状中表示:该公司在被划归珠实集团后,在市委、市政府和珠实集团的正确领导下,逐步走出了困境,不仅一直在盈利,而且逐年上升。 其中2002年利润为632.9万余元;总经理在侨房公司取得奖金为65500元;有30位员工由于多种原因与企业终止或者解除了劳动合同。侨房公司还表示,两年多来公司员工的观念和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对珠实集团的接管认同、满意和高兴。以上事实,与《中国改革》的报道大相径庭。 本案开始后,广州天河区法院组成合议庭,于今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0月12日,广州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在判决书中,广州天河区法院认为:判断一个新闻机构是否由于其不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导致侵害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时,应以其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评论是否公正为标准。界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据为依据。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甚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其所报道的内容即使存在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严重失实。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量。 据此,广州天河区法院认为:《中国改革》的报道,是该刊记者根据自己获取的一系列证据材料撰写的。这些材料,在一般人看来均相信其为真实的。报道的主要内容以消息来源为依据,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这些报道,主要是关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职工安置问题,旨在褒扬能够使企业和职工都长远受益的改革举措,鞭挞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利益的改革思路,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因而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或者过失。在评论中虽然个别用词略显尖锐激烈,使原告的形象和原告职工的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这些评论仍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公正评论的范畴。 综上,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驳回侨房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10元由侨房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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